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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_本科专业建设方案

2024-07-26 23:41分类: 学习心得 阅读:

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_本科专业建设方案

好久不见,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河南理工大学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的发展规划
2.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 培养联动机制指导意见
3.城市规划专业的最新国家政策
4.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5.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6.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_本科专业建设方案(图1)

河南理工大学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的发展规划

2020年的发展目标

2020年学院的战略目标定位是:经过十五年的努力,把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建设成为测绘科学与技术学科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土地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型学院。

今后五年的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加快学校发展”的战略思想,坚定不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内涵建设上来。适度发展本科生教育,强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坚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逐步实现教学与科研并重。不断加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振奋精神,踏踏实实干工作,一心一意谋发展,走充实内涵、大胆创新、超常发展的兴院路,为全面实现学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二)发展目标

2010年的发展目标定位是:经过5年的努力,把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建设成为以测绘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为重点,土地资源管理学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学科等相关学科协调发展,在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居于同行业高校的先进行列,在测绘科学与技术学科部分研究领域达到国内领先、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学院。

1. 办学规模

适度扩大本科规模,强力扩大研究生规模。到2010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规模达到2200人,硕士研究生规模达到400人,博士研究生规模达到40人。

2. 学科建设

2006年新增摄影测量与遥感本科专业。到2010年,测绘学院将拥有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土地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摄影测量与遥感5个本科专业。

在作好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博士点、测绘科学与技术一级硕士点、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土地资源管理学二级硕士点建设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博士点,2009年新增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理学)博士点和测绘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点,新增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到2010年测绘学院将拥有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5-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

在进一步建设好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省级重点学科的同时,新增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省级重点学科,新增摄影测量与遥感省级重点实验室。到2010年测绘学院有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学科2个。

3. 师资队伍建设

到2010年,测绘学院专任教师总数达到120人以上,生师比18:1,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95%,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50人以上比例4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省特聘教授2名以上,校特聘教授4名以上,校教学名师6名以上,双聘院士3-4人。

4. 教育教学

到2010年将测绘工程专业建设成省级名牌专业,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为校级名牌专业,省级精品课程2门以上,校级精品课程5门以上。实验开出率达到95%以上。本科生一次就业率90%以上。

5. 科学研究

按照“纵向课题研究为主导,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并重”的工作思路,拓展优势领域,开拓新兴领域,构建创新体系。到2010年新增空间信息技术和摄影测量与遥感2个校级研究所,校级研究所总数达到3个以上,专职科研与技术开发人员达到15人。全年科研立项达到50项以上,获奖10项以上,年科研经费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取得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在成果获奖及转化率方面得到明显提高,到2010年年度国家发明专利1项,新型实用专利1项。2010年年度被三大检索机构收录的论文数达到20篇以上。2006年争取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2006年后年度纵向课题立项20项以上。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一个,年专著3部以上。

6. 对外交流

到2010年,每年派出10人次以上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外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人数达到5人以上,与4个以上的国外研究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合作办学100人以上,其中留学生数20人。

7. 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理论构筑师生员工的精神支柱。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事业顺利发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注重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力争学生党员比例达到30%以上。

大力弘扬“好学力行”的校风和“勤勉求是”的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生活质量;加强师德建设,培育优良的教风,践行教书育人。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把德育放在首位”的思想,围绕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构建党政齐抓共管、政治辅导员、班主任、“两线管理”、全员育人和全程育人的工作机制,加强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力争专职学生职工干部达到10人以上,逐步实现学生工作目标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学院。争创校级文明单位。

(三)发展思路

1.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强化全员育人意识,深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以学科建设为龙头

以测绘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建设为重点,以省级重点学科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博士点为依托,以博士点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为突破,带动相关学科的协调发展。

3. 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

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引进和培养并重,尤以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为重中之重。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创新精神的大师级学者、学科或学术带头人。鼓励并支持现有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牢固树立服务教学、科研,服务教师的思想,尽一切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排忧解难,使他们能够精神振奋、斗志昂扬的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去。

4. 以科学研究为支撑

加大纵向科研课题申报的力度;走联合发展的道路,一是与国内高水平科研院所联合,参与或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二是与本校优势学科联合攻关,提高科研水平,创高层次的成果。进一步鼓励横向课题研究,努力构建稳定的科研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用高新技术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贡献社会。

5.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

坚持“规范管理,民主办学”的思想,加强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逐步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不断开创学院工作的新局面。

6. 以党的建设为保证

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学院,为学院全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组织保证、精神动力。

(四)保障措施

按照上述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为确保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要切实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培育、吸引、汇聚高层次人才作为头等大事,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德才兼备、思想稳定、富有创造力和开拓精神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2 .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一级学科博士点重点突破、硕士点及本科专业建设全面推进,努力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3.以实验室、研究室建设为关键,加大经费投入,为学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4.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核心,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5.以育人为根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 培养联动机制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人民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当前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离不开人才的支撑。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是高等教育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就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对接国家需求,深化招生制度改革

1.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宏观调控,完善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增强招生计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储备战略人才。改进完善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动态调整区域间、培养单位间和学科专业间的招生结构,促进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2.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要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高校专业培养的关联性。高等学校要主动适应高考综合改革,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增强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协同性。

二、建立动态适应机制,提高专业建设质量

3.建设一流专业。坚持把专业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把专业建设作为立校之本。以建设面向未来、适应需求、引领发展、理念先进、保障有力的、世界水平的一流专业为目标,以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版为引领,切实提高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提高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提高教师队伍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提高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提高学生和社会的满意度。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技术,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更新完善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协同开发、开放共享。建设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热爱教学、结构合理、授课质量高的教学团队。创新教学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有利于教师静心教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将质量要求内化为全校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为,推动高校建立自律自省、及时反馈、持续改进的,与、世界水平的高等教育相适应的质量文化。

4.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将优化专业结构、改进专业设置管理作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国家调控、省级统筹、高校自律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高校设置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改善民生急需的专业,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契合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加强对新设专业评估检查,加大对专业办学条件的公开力度。推动高校制定专业建设与调整规划,建立盘活专业存量、有进有出的专业增减机制,构建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体系。

5. 完善专业人才预测、预警系统。构建高等学校专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系统和毕业生就业监测反馈系统,建立健全专业的预警、调整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动态调整高校间招生规模,对办学条件不足、水平持续低下、就业状况较差的高校严格控制招生规模。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6.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是新时期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新突破,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是当代青年学生绽放自己、展现风采、服务国家的新平台。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全方位深层次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引导青年学生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在创新创业中增长智慧才干,努力培养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德才兼备的创新创业人才。办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建好高校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经验。

7.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国际国内相结合,推动高校与实务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建立完善培养目标协同、教师队伍协同、资源共享协同、管理机制协同的全流程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校企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工科,深入探索创新与产业导向的工程教育新范式。促进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的协同联动。深化农科教结合,以现代生物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林专业。推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合作,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扩大宣传部门与高校共建新闻学院,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培养全媒型后备人才。完善高校与地方政府、中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创建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培养“四有”好老师。推进“一制三化”,深化科教结合、校所合作,拓展国际高端合作资源,提高基础学科人才全球竞争力。

8.加强实践育人机制。更加注重按照社会需求塑造学生能力,加强学生表达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其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创设问题、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能够适应未来挑战和变化。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分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增大实践教学比重,整合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加快建设校外实践育人基地。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打通理论教学和实务操作,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实施中青年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制度,推进“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以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高等教育变轨超车,深入推进互联网、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探索实施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精准教育,推动形成“互联网+高等教育”发展新形态。

9.推动高校建立灵活的学习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转变办学理念,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推动本科教学从“教得好”向“学得好”转变,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转变,全面提高学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改革学生管理制度,完善休学创业制度,规范行使转专业的权利。通过跨校辅修、网络课程等多种方式,满足学生多元化学习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学分积累与认可制度,扩展学生修业时间和空间。

四、健全就业反馈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0.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报告编制规则和统计指标,规范毕业生就业数据来源。深入分析研究本地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就业去向、就业满意度、创业数量和类型等状况,客观反映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按时将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反馈。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组织对本地高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就业情况统计和监测责任制,确保报告数据真实准确。

11.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以反馈结果推动学校招生和人才培养改革。要通过网络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建立顺畅的反馈渠道,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反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就业、招生、教务等部门联动的组织架构,把反馈结果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安排等适度挂钩。

12.强化精准就业指导服务。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就业指导、渠道拓展、服务保障等各环节,坚持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虚功实做,推进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的创新,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就业工作互融互通,增强时代感和实效性。各地各高校要在开展学生生涯规划、就业指导课程、就业实习实践过程中,引导毕业生把实现自身价值与国家前途命运结合起来,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准确掌握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健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完善招聘和信息服务体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困难群体帮扶。通过优质的就业服务,科学的就业指导,高效的信息对接,大力拓展就业渠道,努力实现供需对接、人岗匹配,推动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高校人才质量与就业水平的提高。各高校要把落实本指导意见、形成联动机制列入重要日程,加强分析研判,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协同效应。

城市规划专业的最新国家政策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变化,本科高校教育教学也急需改革,下面就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篇一:本科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三峡大学医学教育是培养医学人才,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服务区域医疗卫生事业,促进地方与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生命科学和信息科学为代表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给医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改革与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模式的深刻变革,医学模式的转变给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把握发展机遇,积极应对挑战,促进我校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三峡大学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一、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我校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精神,遵循学校2001至2010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教育教学改革为核心,体制与机制创新为重点,队伍建设为关键,科研与科技开发为支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工作方针,以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转变为先导,遵循“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提高质量,形成特色,推进合作,促进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充分把握综合性大学举办医学教育和组建第一、二临床医学院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全面深化医学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强能力应用型医学人才,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为目标,进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调整优化教育教学内容与课程结构体系,建立“学研产一体化”的教学组织形式,完善教学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与开发整合医学教育教学资源,构建具备时代特征,反映现代医学教育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医学教育教学体系。

 2、基本原则

 第一、解放思想,创新体系。根据省卫生厅鄂卫人发[2002]11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文[2002]5号文件精神,遵循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借鉴国内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我校医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高医学教育教学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原则,解放思想,创新体系,优化医学教育教学资源,构建融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于一体,包含医学专业教育与相关医学专业教育。学校基础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与继续教育(全科医师培训和学历提高等)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教学新体系。

 第二、着眼长远,形成特色。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必须着眼医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医学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稳定本专科教育规模,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时启动中医专业留学生教育,大力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使我校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跨上一个新台阶,成为支撑建设一流省属综合性大学的最具有实力的组成部分。

 第三、统筹协调,提高效益。医学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按照统筹管理、协调一致的原则,理顺管理关系,按照以事为先,以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的原则,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医学院、第一、二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等医学教育教学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学科建设上突出重点,合理分工,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统筹规划医学教育资源的配置与利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保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提高医学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医学教育教学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一,三峡大学医学教育实行“条块结合”的领导与管理体制。在行政管理方面,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由学校领导与管理医学院、第一、二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等。

 第二,在教学、学生工作管理方面,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即:在学校教务处统筹和指导下,由医学院教学办公室对医学院、第一、二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的医学教学(含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行具体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团委的统筹和指导下,由医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对医学院、第一、二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成立三峡大学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各医学教育单位的医学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至2名。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是学校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咨询机构,负责为学校进行医学教育决策当好参谋,提供咨询服务。

 三、医学类学科、专业中长期建设与发展的目标与措施

 (一)具体发展目标

 根据学校2001至2010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医学教育按照需求与可能相结合,规模、结构、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以下发展目标。

 1、稳定医学本专科教育。“十五”期间,在校本科生规模占全校本科学生规模总数的10%左右;相关医学专业专科教育规模核定为1200人。

 2、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十五”期间至2010年,硕士研究生规模逐步达到240人左右,力争建成1至2个博士点。在开办医学基础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应用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3、保持与发扬我校传统医学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工作,力争在“十五”至2010年期间,开展一定数量的中医专业留学生教育。

 4、按照“改老、扶新、保重、扬优”的本科专业建设方针,改造和优化临床医学专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加强护理学本科新专业建设和相关医学专科专业建设;描准医学本科专业发展趋势,优化医学影像学特色专业;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拓展新型医学及相关医学专业。

 5、加强临床课教学和临床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医学各专业后期教学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6、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建立住院医师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开通全科医师培训和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工作。

 (二)主要改革措施

 1、优化医学教育教学内容与课程结构体系

 第一,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多学科资源优势,通过在医科学生中开设数学、化学、物理、生物等必修或选修课程,加强医科学生的文理基础、生物基础教育,积极探索与实施长学制厚基础的办学模式。

 第二,加强和改善医学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推进医学基础实验综合性改革,建立医学基础开放性实验室,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及创新性实验的比重,着力提高学生的'实验基本技能与创新思维能力。

 第三,增加临床教学的比重,加强学生临床动手能力的训练,尽早增强医科学生对医疗卫生工作和医生职业的感性认识,在实践训练中巩固医学基础理论知识,提高医学实践技能,锻炼临床诊疗和卫生保健思维方式与能力。

 第四,建立与完善医学实践教学考核体系,设立临床多级化站点考核制度,在医学基础课教学,见习、毕业实习阶段,开展临床技能达标考核工作,强化实践技能训练与理论知识的提高。

 第五,适应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一环境医学模式转变、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需要,配合《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增加医学社会性的教学内容,针对医学教育的特点,重点加强医学法学,卫生法规、医疗保险、医学道德教育,加强对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医学、预防医学课程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质量,以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对学生知识结构的要求。

 第六,结合临床医疗实践中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专业任选课等形式,在学生中普及医学新知识,熟悉或掌握相关现代医学科学仪器设备在临床上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七,适应疾病谱、死因谱的变化和卫士健康领域的拓展,加强肿瘤学、神经精神卫生学等方面的教育内容。

 第八,在优化学科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综合性课程改革,开展循证医学教学试点工作。

 2、改革医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方式

 第一,充分利用观代教育技术手段,改革教学方式与方法,提倡讨论式、案例式教学,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逐步推进以问题为中心的医学教育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临床思维方式和解决医疗与卫生问题的创新思维能力。

 第二,依托校园网络优势,加快医学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进程,逐步开办网上医学教育课程和网络培训项目,加强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医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工作,大力发展医学研究生教育

 第一,充分利用第一、二临床医学院的临床学科教学资源优势,开通应用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加强医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工作,建立跨学科、跨院(系)的研究中心,描准医学发展前沿领域,结合现有人力及设备资源,寻找医学科研工作新的增长点,构建医学学术平台,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研、产相结合,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4、鼓励交叉,加快融合,促进交叉学科、新型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寻求医学教育新的增长点,形成学科与专业办学特色,构建复合性人才培养模式,如医学一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模式;医疗一影像学人才培养模式;电气信息、物理、信息与计算科学一影像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长学制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等,培养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交叉型、复合性、多样性高素质创新型医学人才。

四、医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工作运行方式

 按照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强能力应用型医学人才的目标,构建“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模式。遵循“前期趋同,后期分流”的原则,医学类本科学生前3年在校本部组织教学与管理,主要实施通识类教育、公共基础及学科专业基础教学工作;后2年在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组织教学与管理,主要实施专业课教学及毕业实习工作。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应突破“老三段”教学模式,遵循“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和“基础与临床渗透”、“后期回归基础”等原则,进行医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学生分段管理后,部分课程如《临床医学导论》、《基础医学研究进展》等课程应按教学规律交叉开设。建立集中见习制度、强化毕业实习管理与考核,加强对医科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培养医科学生初步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和在医学某一领域进一步深造的基本功底。

 五、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内部机构设置

 各医学教育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自主设置内部教学科研业务机构,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含研究生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于超过3个科级岗位职数的范围内自主设置,报组织部审批。教学及学生管理机构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由各学院院长按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提出聘任意见,并按三峡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管理。

 六、主要配套措施

 1、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转变教育教学观念

 在各医学教育单位,广泛开展现代教育思想的大学习、大讨论,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师德、医德建设,动员广大教师、医师学习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与方法。在临床医学院组织广大医师认真备课,积极承担临床课程教学任务及毕业实习带教任务,开展医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作贡献。

 2、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二临床医学院应设立教室、教学诊断室、示教室、图书资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与学生食堂;各病区还应设置若干教学病种专用病床,为学生在临床医学院开展后期医学教育工作创造条件。

 3、师资队伍建设

 启动第一、第二临床医学院的教师聘任工作,畅通师资来源渠道,编制临床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配置临床课教师资源,以满足后期临床课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4、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教学激励机制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和学校预算改革方案,根据各医学教育单位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分配人才培养经费,科研及教研教改采取申报立项方式划拨经费。同时,建立教学科研竞争激励机制,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工作,引导临床教师正确处理医疗与教学关系,加大对临床教学工作的投入,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医学人才。

 5、建立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根据学校教务处的统一部署,由医学院教学办公室牵头具体组织制订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成立医学教学视导组、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反馈网及学生、教学管理干部评教制度,及时反馈教学信息,保证和促进教学质量稳定与提高。

 6、拓宽医学对外交流领域

 利用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优势,拓宽医学对外交流领域,广泛开展医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适时启动中医专业留学生教育工作。

篇二: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6号)、《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XX]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学校将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为重点,以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引领计划为目标,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大力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努力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向有机融合的转变,由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转变,由单纯面向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学生向全体学生的转变,力争把海南大学建设成为区域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海南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教学、科研、团委、学工、毕业生就业指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心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为本学院学生提供创业项目咨询、策划、指导,开展创业活动跟踪服务。

 第三章 实施路径

 第六条 夯实基础

 深化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植入人才培养方案,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补齐短板,着力解决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突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协同推进,集聚创新创业教育的要素与资源,构建适合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成长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 专项基金

 设立海南大学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基金和海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等,给大学生提供科研训练机会,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帮扶。使大学生尽早进入科研领域。

 第八条 基地建设

 1.建立海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教育与实训基地、海南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海南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研修基地等,为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2.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九条 强化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1.充分认识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把握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科教育、素质教育、就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2.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和地方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协调创业与学习的关系;通过会议动员、政策宣传等方式宣传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营造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1.建立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

 2.深入实施实验班项目、卓越班项目、大类招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定向班项目等五大类教学改革项目,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教育。

 3.探索建立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第十一条 全方位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1.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第一课堂主渠道的作用,鼓励教师和教学团队进行教学改革,在传统课堂中融进有利于创新创业素质能力培养的一切有利因素。

 2.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

 3.充分运用线上和线下资源,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讲座、报告、交流、参观等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为学生扩大视野、提升创新创业动力和能力做好推动引导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1.建设一支高素质、多元化、专兼职教师队伍。选任一批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或拥有一定创业经验的干部教师担任创新创业教学任务。各学院至少要有一名教师或者辅导员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聘任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创新创业专家充实教育教学队伍。

 2.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有计划地分批遴选创新创业工作相关干部教师参加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学习。通过选送外出或邀请创新创业教育专家进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班,对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的党政干部、辅导员和指导教师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打造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1.通过座谈、专家讲座、联系专业教师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帮助和指导,并开设KAB(了解你的企业)培训、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等短期培训班,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

 2.条件成熟,将指派专业教师扶持若干个大学生创业项目团队进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改善创新创业硬件条件,由学生直接参与管理,内容包括产品研发、区域销售、内部管理、经营模式等,给学生搭建实战的平台和制作的空间,实现从创新走向创业,从创新教育到创业教育的延伸。

 3.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平台,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立项资助。继续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研立项,扩大学生专业视野,增长专业水平。充分引导、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4.充分发挥海南大学大学生创新院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深入开展“创新课程打基础”—“创新实践学动手”—“申报科研训练计划担项目”—“参加竞赛出成果”—“产学研结合促创业”的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

 5.充分利用学校产学研三结合基地、校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社会孵化器资源,拓展建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社会支持平台。同时,利用我校教师科研成果,与相关企业对接、合作,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的指导下转化为可供实施的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1.设置创新创业奖励学分,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可转换为“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素质拓展课程学分”、“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2.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的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3.探索个性化培养教学管理制度,推行休学创新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改革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激励机制

 1.完善教师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发新产品、举办创新创业报告会、指导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等。对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工作,列为教学计划的课程组成部分,计入教学工作量。鼓励教师兼职担任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应待遇。

 2.完善创新创业奖励制度。将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绩效纳入各学院、各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效果评估。对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学生予以奖励,每年开展“最具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大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引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争取各级政府有关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创新创业教育的现有资源,积极申报其他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与地方有关单位开展紧密合作,积极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成果转化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结合,对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与外部支持,并逐步形成学校与地方互动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是指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发生变更且需要重新申报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的行政管理规范,旨在加强规划管理、推进城市更新和保障群众利益。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发生变更且需要重新申报的情形。按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条件发生变更后三个月内提交规划申报材料,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在审核和许可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在此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开展建设工作。若许可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建设,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但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对城市更新有何作用?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对城市更新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更新成为一种常见的城市管理手段。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和约束,推进城市更新,建设更加适合人居的城市。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迈向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对于建设单位和规划主管部门来说,都需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城市更新和群众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完成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内容的,应当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并报请审批机关处理。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022

2022年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等。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名单的通知》,我校金融工程、商务英语、旅游管理、广告学4个专业入选2021年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物流管理、工程造价、电子信息工程、土地资源管理、环境设计、新闻学、日语、资产评估、视觉传达设计9个专业入选2021年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至此,我校共有42个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8个,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数占本科专业总数的73.68%。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是教育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落实“新时代高教40条”“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等系列文件要求,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做强一流本科、建设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全面振兴本科教育,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出台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学校出台《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一流专业”建设方案》《一流专业建设标准》等文件,坚持以“新经管”发展战略为引领。

通过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改造升级传统专业,做大做强特色专业,大力发展新兴专业等系列举措,推动专业优化调整,强化专业内涵建设、特色发展,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2021年,在首次“软科中国大学专业排名”中学校以2个A+专业、10个A专业、17个B+专业、23个B专业、上榜专业数52个、上榜专业占比98.1%的优异成绩,位列全国财经类高校第10名、安徽省属高校第1名。

学校将以获批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为契机,坚持需求导向、标准导向、特色导向,对标专业认证标准,完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统筹实施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计划,推动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健全专业质量保障体系,高标准建设一流本科专业,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专业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保障队伍),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内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及通信保障等任务的组织。第三条 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组建、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交通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建与管理第五条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编制本地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指导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整组和训练,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宜。第六条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保障队伍完成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保障任务;协调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任务中的技术勤务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完成任务后的善后工作。第七条 交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专业保障队伍,组织专业保障队伍整组和考评,负责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的调度、集结、编队及相关的技术勤务保障工作,具体协调本行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保障任务和完成保障任务后的善后工作。第八条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应把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按照交通、通信管理部门要求组建运输、工程、通信等专业保障队伍,并配备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熟练、身体健康的人员以及技术状态良好的运输装备、工程机械和通信设备。专业保障队伍的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第十条 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把专业保障队伍的教育训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提供训练教材,指导教育训练。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相对稳定,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日常管理,制定训练计划组织教育训练;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编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报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实力。第十二条 专业保障队伍建制为大队、中队、分队。

市(州)组建专业保障大队或中队,县(市、区)组建专业保障中队或分队。第十三条 专业保障队伍参照以下标准编制:

(一)汽车运输专业保障队伍,80辆车以上编为大队,30辆车编为中队,15辆车编为分队;

(二)公路工程专业保障队伍,200人以上编为大队,80人编为中队,30人编为分队;

(三)船舶运输专业保障队伍,20艘船舶编为中队,10艘船舶编为分队;

(四)装卸、航道、打捞等其他专业保障队伍,50 人编为中队,30人编为分队;

(五)铁路、航空、通信专业保障队伍按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组建。第十四条 专业保障队伍名称,由国防交通地区名称、专业分类、序列号、建制级别四部分组成。序列号使用中文数字。

铁路、航空、通信行业专业保障队伍的名称按本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命名。第十五条 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后,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省级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验收并授队旗。第三章 队伍使用第十六条 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管理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第十七条 平时特殊情况下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由同级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任务。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调用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的,由省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军事训练和演习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由省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省政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或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指令下达任务。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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