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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答案_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答案大全

2024-08-24 01:22分类: 本科专业 阅读:

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答案_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答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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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民事诉讼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10.10)
2.跪求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
3.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求答案,下午考试!
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5.法学案例分析 高分
6.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答案_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答案大全(图1)

【民事诉讼法】2019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10.10)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四/五)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解析

1.考点管辖

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解题思路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市A区、甲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2.考点证据种类;证据分类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倒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解题思路视听资料的本质是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而书证的本质是以具体物质载体中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除了复印件为传来证据,其余的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原始证据。本证是为了完成就王某的车撞倒刘某的证明责任而提出的证据,因此刘某提交的证据为本证,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为了反驳刘某的主张,为反证。上述所有证据都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为间接证据。

3.考点判决

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题思路当事人有证据但法官无法确信本案待证事实存在与否,即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此时须根据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判决,而不是把法院自己认为的事实作为依据判决,一审法院未对双方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而认定刘某因受到王某驾车的惊吓而摔倒,当事人均未就这一事实进行辩论,违反了辩论原则。

4.考点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倒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解题思路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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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

1、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

张某在着手盗窃王某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王某的行为,张某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张某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李某无关,张某李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张某将王某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张某两天后回到王某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王某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李某的行为定性

李某事先的提议张某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教唆犯。李某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李某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张某实施抢劫行为之时,李某已经离开现场,与张某之间没有共犯关系,李某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张某套问李某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王某的储蓄卡、身份证交李某保管时,均未告知李某实情,李某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李某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求答案,下午考试!

首先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单看客观行为便可得出结论。从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徐某第一次取得的999元(取得1000元仅被扣除1元)为不当得利;而后取得的5.4万、17.4万元为盗窃所得。

首先看1000元,徐某本身是在取款机取款,错将100元按成了1000元,其主观上首先没有故意的成分,其次,即使是徐某错按了钱款,但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取出多于其自身卡内的钱款的,这时是ATM机出了故障而导致的,并非徐某故意而为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其次看5.4万元与17.4万元的取得。首先,这是建立在徐某明知银行ATM机存在故障的前提下而为之的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主观故意显露无遗,而实际上其亦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通过发生故障的ATM机窃取金融机构资金。造成银行实际发生直接损失的危害结果。其中5.4万元为徐某个人所盗赃款;17.4万元为徐某与其同伴共同盗窃所得赃款,构成共犯。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5.4万元加上17.4万元的盗窃赃款,是否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得看各地实施标准而定性。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6.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甲乙属于共同犯罪 因为甲当时已经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性 但没有去排出 所以属于故意杀人罪

7. 行为有效 但奖金不归摸奖人所有 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

8. (1) 属于自首 因为主动交代执法部门并没有掌握的犯罪信息

(2)依法判罚 但由于自首 应该 减轻判罚程度

9.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商店与A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售货员将价牌标错,而导致了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商店有权要求A返还相机(同时退钱给A)或者不足差价。故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

10.(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要具备为了使合肥权利免受侵害 犯罪正在进行时

(2)正确 因为当时郑某正处于 生命安全被侵犯的时候 所以是正确的

法学案例分析 高分

1、案由:李某、陈某、王某绑架案。

2、案件焦点:对被告李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三人都有共同绑架预谋,准备了作案工具,并且实施绑架行为。但是,每个人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绑架的性质。

3、争议与分歧意见:一是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又涉嫌拐卖妇女(预备)罪。二是被告陈某对吴某谎称只要吴某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找机会偷偷送走她,有涉嫌强奸(预备)罪。

4、结论:已经构成绑架罪。

(1)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王某预谋绑架女性来赚取钱财存在绑架的直接故意。

(3)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了强制,如掐脖子、强行带走等行为。

(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我们认为可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刑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非法拘禁罪。(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 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 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 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 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 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 分)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 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 然有效。 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 由此所产生的 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 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2、[案情介绍]1987 年 12 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 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 3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 年 7 月 27 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 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 年 8 月,胡某回国。 1990 年 10 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 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 月 5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 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 3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3 分)

2.胡某在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4 分)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 分)

分析:

1.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 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 1987 年 12 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 1990 年 10 月张某才第 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 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 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 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3、[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 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 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 5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 20 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 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 郑老汉十分痛心, 心灰意冷, 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 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 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 分)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 分)

解析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 以 1/4 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 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只要不损害 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4、[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 某交付装裱店20 副对联作品, 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 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5 分)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 分)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 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必须由本人亲 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 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 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5、[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 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每消费 20 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 5000 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 20 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 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 5000 元 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 的 5000 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 4800 元买了一 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 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 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 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 分)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分)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2 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 么?(2 分)

分析: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 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 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 4800 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 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 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 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 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标的物。当事人当然就是对外贸易公司和美国某公司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是存在的,因为外贸公司承诺“确认”售与美国某公司400吨货物,而美国公司也履行了他的付款义务;外贸公司有权收到货款,美国公司也有权接收货物。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承诺交易的原料产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

从要约的角度讲,要约在没有取得对方(在这里也就是美国公司)确认之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一旦对方确认,则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况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任何以书面(纸质或电子文字)或非书面方式(口头约定)进行的要约承诺,都应该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合同。

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成立的。外贸公司没有履行买方付款后的交货义务,所以是违约的。

解释的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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