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调整管理规定_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本科专业调整管理规定_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本科专业调整管理规定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文章目录列表:
1.金陵科技学院2014年试行的转专业管理规定大二就不可以转专业了吗2.2018年东北财经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3.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金陵科技学院2014年试行的转专业管理规定大二就不可以转专业了吗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七)不符合第二条第(二)、(三)款条件的大学二年级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转专业考试。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切实做好学生转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金陵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自主选择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三)客观实际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以符合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二条 转专业的申请资格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学习特别有困难等特殊情况(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转专业申请者不得有旷课、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现象,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定向生及对口单招、专转本、中外合作专业学生)。
(二)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文科学生不能转入仅招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按规定应当予以退学的。
(六)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经历的。
(七)不符合第二条第(二)、(三)款条件的大学二年级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转专业考试。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比例
(一)各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控制在该专业一年级本科生人数的20%以内,并按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高低排序,确定允许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符合第二条第(二)、(三)款的学生,不受其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的限制。
(二)各专业允许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一年级本科生人数的15%以内,热门专业(根据往年转专业申请等情况,由学校确定)接收人数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商定报学校批准后确定。符合第二条第(二)、(三)款的学生,不受其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的限制。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学校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考核通过,可以转专业。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提出拟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计划数、考核科目以及相关要求等,于4月底前上报教务处审核;
考试科目:英语必考;除艺术类专业外,数学、大学语文由各学院选择1门考试,艺术类专业考素描。
2.5月上旬,教务处公布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计划数,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人只能填报一个专业),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规定审核学生的报考资格,对准予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后,5月下旬统一组织转专业考试;
5.教务处根据转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二)、(三)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提出申请转专业或大学二年级提出申请降级转专业,由教务处会同拟转入学院协商审核同意,学校审批,且不得转入当年热门专业,其中,确因学习特别有困难原因申请转专业的,一律降级转专业。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其他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入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办理。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一旦被批准转专业后,必须到新专业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转回原专业学习。
(五)学生转专业后,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执行。
(六)学生转专业后,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学生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的,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定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东北财经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2018年东北财经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为贯彻实施《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东北财大校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相关资格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各种形式的转专业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武装部及各相关学院负责人构成。各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习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核,人员构成由学院领导小组确定,并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转专业
(一)资格条件
1.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位于我校在该生所在省份分科类招生计划数前10%且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如果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
2.各省份招生计划以当年报考前公布的为准,录取过程中新增计划不计入其中,贫困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与普通本科计划合并处理,各专业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10%(附件1)。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学生,与普通专业录取学生同时参加排序。
3.萨里国际学院、国际商学院高考直接招生专业录取学生分别单独排序,只能在本学院专业内转入转出。
4.高水平运动员非专业队录取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学生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因按特殊方式进行招生和录取,不参与此类专业调整。
5.可申请转入的专业不超过六个。
6.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第二学期所修课程须全部合格。
7.其他条件及要求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1.学生处每年在大学一年级学生第二学期第十三周周三发布具备转专业资格学生名单。
2.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按综合分进行文理科混合排序确定名次:综合分=(录取最低分为各省份普通计划录取最低分,贫困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执行本省普通计划标准)。
3.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周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高考文化课成绩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和《以高考文化课成绩转专业汇总表》(附件3)。申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邮箱:entrance@dufe.edu.cn。
4.学生处根据学生的申请志愿,以综合分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综合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两者皆相同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批次控制线”进行排序。
5.学生处将申请学生专业预安排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6.相关部门在第三学期开学前为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办理手续。
三、以必修课成绩为依据转专业
(一)资格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并经教务处认定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0%。
2.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以加权平均方法(加权平均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进行计算,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
3.高水平运动员非专业队录取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学生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可参与此类专业调整。
4.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经公示,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不参与此类专业调整。
5.各专业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此届学生当年招生计划的10%(附件1)。
6.可申请转入的专业不超过六个。
7.其他条件及要求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1.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情况在第二学期第四周周三报送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实施方案,由学生处统一发布。
2.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3日内,教务处确定各课程教师提交的'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对成绩如有异议,需及时向教务处和学院进行反映。教务处、学院于第6日前确定学生专业内本学年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和成绩排名,学院于第7日在学院网站公示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具备转专业资格学生名单,接受学生咨询和监督。
3.学生在名单公示后2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必修课成绩转专业申请表》(附件4)和《以必修课成绩转专业汇总表》(附件5),申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学院指定邮箱。学院初审后经学院领导小组同意,将整理后的申请表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于名单公示后4日内报学生处。
4.学生处将汇总的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电子版于名单公示后第5日发至相应接收学院(以学生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5.学院在第三学期开学前一周周二公布选拔安排,周四组织选拔,周五将选拔结果及第一专业志愿预录取结果报学生处。
6.学生处根据学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对第一专业志愿尚未录取学生进行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进入未录满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两者皆相同时,同时进入该专业。
7.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对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在第三学期第一周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
(一)资格条件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2.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书或证明。
(二)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申请表》(附件6)、医疗证明及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详细情况说明。
2.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在学生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对材料进行初审。
3.学生处将初审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退役大学生转专业
(一)资格条件
1.退役大学生包括未入学新生和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学生。
2.经学校武装部核实。
(二)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复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退役大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7)、学校武装部出具的核实证明及成绩单。
2.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在学生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对材料进行初审。
3.学生处将初审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其他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学生未申请转专业及申请转专业通过后未报到的,不得依次递补。
(二)公示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放弃专业调整的,应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三)学生处向上级教育主管申请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过程中,如未获批准,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根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的学院实施方案,由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 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十七条 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本科专业调整管理规定”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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