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毕业时间管理规定,中专毕业时间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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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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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
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
3+2
”
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
保障基
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
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
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基本信息;
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
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
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
不能如期
报到,
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
应当注销其学籍,
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
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
秋两季注册,
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4
月
20
日
(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11
月
20
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
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
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
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
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
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
份分别注册学籍,
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
生学籍。
2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
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基本学制以
3
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
1
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
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
学习时间原则上
为
3
至
6
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
1
至
3
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
提前毕
业一般不超过
1
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
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
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
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学校同意,
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不予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
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
.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
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
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
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0
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
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
(含注册毕业学生)
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
主要包括学生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
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
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
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
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
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审批后,
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
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
考查不合格,
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
补考次数和时间由
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
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
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
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
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
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
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
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
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
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教
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4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
经本人申请,
学校
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考核成绩
(含实习)
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
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
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
补办
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
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报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不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能够在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自主择业、合理流动,保障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特区对国家计划招收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在特区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第三条 对毕业生实行合同制管理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合同由毕业生本人持深圳市人事局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签订。第四条 合同应规定下列内容:
(一)岗位(或工作)职责;
(二)合同期限;
(三)工资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协商确定。特殊行业、专业可适当延长。
合同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双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毕业生也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第六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条款,屡教不改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严重违法乱纪的;
(四)被判处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第七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毕业生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考上全日制各类高等院校继续深造的(含自费);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四)需要调出特区工作的;
(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填写《解除合同审批表》,双方签名盖章后,由用人单位送主管单位审核,报深圳市人事局审批。第十条 师范、医疗卫生以及农、林、水专业的毕业生,分别在教育、卫生和农、林、水系统定向就业,并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仍应在本系统内续订合同。如因特殊原因(身体条件或业务能力不适应本系统工作等),经用人单位同意,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以到其他行业和部门工作。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实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由主管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其工资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从履行合同之日起,其职务工资、劳保、福利、退休、住房、休假、奖惩、职务提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或聘任等均与所在单位的同级、同类人员一视同仁。第十二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毕业生,其待业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合同制管理的毕业生其工龄计算办法是:把本次执行合同的实际时间与履行过的历次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并计算,上一次合同期满到下一次签定合同的待业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中属于按第六条第(三)、(五)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其工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特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党群机关、政协机关,从毕业生中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录用。第十五条 一九九一年起,分配在特区外工作的毕业生,调入特区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从调入之日起按此办法实行合同制管理。
一九九一年以后在特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党群机关就业的毕业生,调往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亦从调入之日起按此办法实行合同制管理。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经批准解除合同后,毕业生如未能续订合同或找到新的职业,即转为待业,待业期内可以在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登记就业,进行人才交流。毕业生解除合同后或待业期间要求调出特区的,在国家现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未改革以前,按国家干部身份商调。无特殊原因,待业超过两年的,则不再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中专毕业证忘上教育局了怎么办
中专毕业证忘上教育局了可以前往市教育局重新上。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中专毕业证错过了网上填报时间就只能携带身份证以及毕业证后,自行前往教育局重新填写信息即可。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为中专,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从学校分类上看,中等专业学校有两类: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按照《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和国务院现行的"三定"方案,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归教育部门管理。
中专休学可以拿毕业证吗
法律分析:可以。休学就相当于暂停学业,再上一年还是可以毕业证的,拿到毕业证要求修够毕业的功课和学分。休学的手续需在学校正常开学期间办理,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但是中专毕业原则上要实习一年才能拿毕业证。如果不去实习或者实习时间不满一年,学校不会发毕业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在校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实习,在校学生没有完成教学及实习任务的,学校可以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学校在完成三分之二教学计划后,方可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实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好了,关于“中专毕业时间管理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中专毕业时间管理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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