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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3000字)

2024-11-30 03:28分类: 毕业论文 阅读: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3000字)

欢迎大家加入这个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问题集合的讨论。我将充分利用我的知识和智慧,为每个问题提供深入而细致的回答,希望这能够满足大家的好奇心并促进思考。

文章目录列表:

1.电大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和注意的问题
2.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
3.2012年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4.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
5.求一篇刑法方面的论文,电大毕业用,就某个具体罪名进行阐述,要新一点的,与新的修正案(八)搭点边更好
6.电大毕业论文 本人是行政专科,要求4000字至5000字左右 想写什么都可以只要不走题 如满意另加分。。。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3000字)(图1)

电大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和注意的问题

电大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和注意的问题

  一、电大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学员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2.答辩开始,一般先让学员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一般5分钟左右)。

 3.主答辩老师提问。主答辩老师一般提出三个问题,学员一般在15分钟内,当场按顺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据学员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有适当的插问。学员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4.或由主答辩老师当面向学员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小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

二、电大学员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学员要顺利通过答辩,并在答辩时真正发挥出自己的水平,除了在答辩前充分作好准备外,还需要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答辩的艺术。

  (一)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

 首先,学员参加答辩会,要携带论文的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在答辩时,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员可以准备一定时间后再当面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携带论文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的必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即使老师提出问题后,不给学员准备时间,要求当场作答。但在回答过程中,也是允许翻看自己的论文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答辩时虽然不能依赖这些资料,但带上这些资料,当遇到一时记不起来时,稍微翻阅一下有关资料,就可以避免出现答不上来的尴尬和慌乱。其次,还应带上笔和笔记本,以便把主答辩老师所提出的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见解记录下来。通过记录,不仅可以减缓紧张心理,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吃透老师所提问的要害和实质是什么,同时还可以边记边思考,使思考的过程变得很自然。

  (二)要有自信心,不要紧张

 在作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大可不必紧张,要有自信心。树立信心,消除紧张慌乱心理很重要,因为过度的紧张会使本来可以回答出来的问题也答不上来。只有充满自信,沉着冷静,才会在答辩时有良好的表现。而自信心主要来自事先的充分准备。

(三)听清问题后经过思考再作回答

 主答辩老师在提问题时,学员要集中注意力认真聆听,并将问题记在本子上,仔细推敲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要害和本质是什么?切忌未弄清题意就匆忙作答。如果对所提问题没有记清楚,可以请提问老师再说一遍。如果对问题中有些概念不太理解,可以请提问老师做些解释,或者把自己对问题的理解说出来,并问清是不是这个意思,等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再作回答。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答非所问。答到点子上。

(四)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在弄清了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的确切涵义后,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要充满自信地以流畅的语言和肯定的语气把自己的想法讲述出来,不要犹犹豫豫。回答问题,一要抓住要害,简明扼要,不要东拉西扯,使人听后不得要领;二要力求客观、全面、辩证,留有余地,切忌把话说?死?;三要条分缕析,层次分明。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适中等等。

(五)对回答不出的问题,不可强辩

 有时答辩的老师对答辩人所作的回答不太满意,还会进一步提出问题,以求了解论文作者是否切实搞清和掌握了这个问题。遇到这种情况,答辩人如果有把握讲清,就可以申明理由进行答辩;如果不太有把握,可以审慎地试着回答,能回答多少就回答多少,即使讲得不很确切也不要紧,只要是同问题有所关联,老师会引导和启发你切入正题;如果确是自己没有搞清的问题,就应该实事求是地讲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表示今后一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切不可强词夺理,进行狡辩。因为,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对这个问题有可能有过专门研究,再高明的也不可能蒙骗他。这里我们应该明白:学员在答辩会上,某个问题被问住是不奇怪的,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是本学科的专家。他们提出来的某个问题答不上来是很自然的。当然,所有问题都答不上来,一问三不知就不正常了。

(六)当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与主答辩老师的观点相左时,可以与之展开辩论

 答辩中,有时主答辩老师会提出与你的论文中基本观点不同的观点,然后请你谈谈看法,此时就应全力为自己观点辩护,反驳与自己观点相对立的思想。主答辩老师在提问的问题中,有的是基础知识性的问题,有的是学术探讨性的问题,对于前一类问题,是要你作出正确、全面地回答,不具有商讨性。而后一类问题,是非正误并未定论,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可以互相切磋商讨。如果你所写的论文的基本观点是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又是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能自圆其说的,就不要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不同的见解,就随声附和,放弃自己的观点。否则,就等于是你自己否定了自己辛辛苦苦写成的论文。要知道,有的.答辩老师提出的与你论文相左的观点,并不是他本人的观点,他提出来无非是想听听你对这种观点的评价和看法,或者是考考你的答辩能力或你对自己观点的坚定程度。不过,与答辩老师展开辩论要注意分寸,运用适当的辩术。一般说,应以维护自己的观点为主,反驳对方的论点要尽可能采用委婉的语言,请教的口气,用旁说、暗说、绕着说的办法,不露痕迹地把自己的观点输入对方,让他们明理而诚服或暗服。

(七)要讲文明礼貌

 答辩是思想交流的过程。答辩人应把它看成是向答辩老师和专家学习,请求指导,讨教问题的好机会。因此,在整个答辩过程中,答辩人应该尊重答辩委员会的老师,言行举止要讲文明、有礼貌,尤其是在主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难以回答,或答辩老师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更应该注意如此。答辩结束,无论答辩情况如何,都要从容、有礼貌地退场。

 此外,毕业论文答辩之后,作者应该认真听取答辩委员会的评判,进一步分析、思考答辩老师提出的意见,总结论文写作的经验教训。一方面,要搞清楚通过这次毕业论文写作,自己学习和掌握了哪些科学研究的方法,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能力上得到了提高。还存在哪些不足,作为今后研究其他课题时的借鉴。另一方面,要认真思索论文答辩会上,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修改自己的论文,加深研究,精心修改自己的论文,求得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成果。使自己在知识上、能力上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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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诈骗罪

46、论 保险 诈骗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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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完整版/推荐)

内容摘要:

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官们希望为人父母的家长们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尽心尽力。

3、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例如:黄某是某校读职高,成绩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业,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在开学时,不准其注册,故辍学在家,后因没事就到社会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为学校、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将其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力剧。例如曹某,女,14岁,是个非常听话,成绩优异的女孩子,邻居家10岁的林某一直拿她当做榜样,放假时俩人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去曹某家玩,却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调查此案件中,曹某声称:“我看电视里,杀人的镜头很过瘾的,于是我就想试试。”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受外界影响,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征分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80%以上。

2、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例如:在《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一书中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案例占本书案例70%以上。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差,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的冷落或歧视等;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自我预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阶段来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认知能力底,防御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够,应当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在自我预防的过程中,应举和帮助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已经发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带头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

家庭预防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蛛丝马迹的当首属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初犯阶段,父母如能及时制止、教育;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与少年家庭签订防治犯罪的责任状,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通过落实承包责任制,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对于整天忙于生意、事业、忽视子女教育的家长,要促使其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纵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摒弃不良的教育习惯,使每个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职责。其实孩子都是很宽容的,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

学校预防

在学校预防中,学校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学校应改变现有不当的德育模式,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德育及其违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没有过错,错的是教育的不当内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发挥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关闭而不是开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大门,必须纠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回归教育本来面目,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实到实处。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老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社会预防

现在的社会多姿多彩的,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边看边模仿,甚至对身边的家人、朋友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园,在那里,他们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他们从不担心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累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恭喜发财、赚钱光荣不再被中国人羞涩避讳,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各级党委、党政府、领导要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制度,在共青团、妇联、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及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六条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①指定辩护,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凡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在2002年以来所办理的57人中,有12名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都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如陈某盗窃案,由于陈的父母离异,家庭经济困难。法院通知陈父到庭后,他虽然愿意为儿子委托辩护人,但却无钱。法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即为陈某指定了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寓教于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如在审理刘某等五人抢劫一案时,特邀请了该案5个被告人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他们是在校生,且平时表现比较好的实际情况,除被告人刘某外,其余四人均免予刑事处分,使四人重返学校。法庭最近回访了解到,四人遵守纪律、学习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学习机会,刻苦学好本领,将来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③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决的,均组织家长、所在村委会干部、公诉人、辩护人等参加帮教座谈会。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座谈帮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

④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确定庭审方式、方法,防止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审理廖大和廖二抢劫一案中,法庭针对廖大对自己犯抢劫罪的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决定休庭,让指定辩护人、家长在一起共同对廖大进行教育。当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痛心流涕,当即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据此,法庭判处二人缓刑。法庭采取这种方式,既不伤害其自尊心,又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200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57人,其中21件是抢劫。在未成年犯的57人中,判处免予事处分的6人,缓刑17人,单处罚金5人,拘役10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仅占33%。57人中无1人上诉。

广泛开展送法进校活动。该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帮助学校普法。在法官们的指导下,这些学校普遍举办了法制展览、法制告会、学法用法演讲会、摩拟法庭等活动。法官们还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学开庭审判,收到了使学生学法、知法、讲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

法院执法须保证“三要”:一要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在开庭时将有关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未请辩护人的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区内为监护人安排专席,保证其参与诉讼,为少年被告人辩护,并享有阅读审判笔录和为少年被告人上诉等权利。宣判后安排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二是要把法律教育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语通俗化,审判语言言简易懂,绝不使用讥讽、挖苦词句;法庭设置简单,形式灵活,做到在严肃与温和相济的气氛中进行审理,把感化的亲切语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关怀的情感体现在促进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精神。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对那偶然失足,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一般都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体现从轻处罚;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绝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对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附加刑,不在公判会上宣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①2004年3月14日新华网云南频道

②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中发《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③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④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⑤2004年4月27日中国法院网

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⑦《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

⑧2003年7月中国青年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

自我鉴定是对自己过去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的自我分析和总结,自我鉴定可以总结以往思想,发扬成绩,让我们好好写一份自我鉴定总结一下吧。自我鉴定一般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范文(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1

电大两年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大专两年的得失,从中继续做的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能更好的走好自己将来的路!

学习成绩好,但不是冒尖。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非常努力,所以收获很多!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因为我们读电大不是全日制,是利用上班后的业余时间,所以有些力不从心。刚开始时总是有些松懈。然而很快我就明白了,大学有很多东西值得学,所以开始抓紧一切时间的学。其次是极大程度的提高了自己的自学能力。由于大学的授课已不再像中学,老师是主角,而是基本靠自学。这就要求课后自己去钻研并时常去书店和网上查一些相关资料。这样,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再有就是懂得了运用学习方法同时注重独立思考。要想学好只埋头苦学是不行的,要学会“方法”.古话说的好,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来这里的目的就是要学会“渔”,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换了好多种方法,做什么都勤于思考,遇有不懂的地方能勤于请教。在学习时,以“独立思考”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刻不忘警戒。随着学习的进步,我不止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能较快速的掌握一种新的技术知识,我认为这对于将来很重要。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现在我已经大二,正在写毕业论文,更锻炼了自我的组织和写作能力,受益匪浅。

几年来,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我崇拜有巨大人格魅力的人,并一直希望自己也能做到。在大学生活中,我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的完善自己的人格。四年中,我读了一些名著和几本完善人格的书,对自己有所帮助,越来越认识到品行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都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奉行严于律己的信条,并切实的遵行它。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道理,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得到很多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回顾两年,我很高兴能在同学有困难的时候曾经帮助过他们,相对的,在我有困难时我的同学们也无私的伸出了援助之手。对于老师,我一向是十分敬重的.,因为他们在我彷徨的时候指导帮助我。如果没有老师的帮助,我可能将不知道何去何从。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社会实践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大学两年中,我把所学理论知识放在工作中,受益非浅。积极参加班内组织的活动,这样增加了与其他同学交流和向其学习的机会,锻炼了自己的交际能力,学到别人的长处,认清自己的短处。此外,还担任了班委一职,加强了自己的责任心,组织能力也的到了锻炼。有时会感到累些,但乐此不疲,这既是压力又是动力!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两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所以我一直是以言出必行来要求自己的,答应别人的事一定按时完成,这给别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由于待人热情诚恳,所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与同学和老师相处得很好,而且也很受周围同学的欢迎,与许多同学建立起深厚的友谊。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我更懂得了,考虑问题应周到,这在我处理人际关系时充分展示了出来。我这个人有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虎头蛇尾,做事从来都是有始有终,就算再难的事也全力以赴。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2

我是xx电大20xx届法律班的学生,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就要毕业了。三年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遵守校规,依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经过电大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增强了工作能力,提高了思想文化素质。

三年来,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参加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系统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修完学分。此外,在学习之余,本人也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3

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参加法学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来,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

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地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能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

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光阴似箭,两年的电大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工作,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及时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4

本人就读于电视大学xx年春季法学专业。在电大三年来的学习中,我注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经常运用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老师请教。能够严守学校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老师和同学。经过三年来的电大学习,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

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自我鉴定5

一、注重政治思想文化地学习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就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参加学习期间的事务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能够全身心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

二、认真学习,严守纪律

由于不同于全日制的授课方式,除了面授的机会外,可以说大部分时间要靠我们自学去完成。为了提高自已,我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我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把学习当作完善自身的需求,把学习当成促进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之余,我认真阅读教学材料,仔细领会每门课程所讲述的内容,做到课前预习了解,把不明白的内容带到课堂,向教师请教;课后复习巩固。这次函授的教师,是一些从事教学活动几十年的优秀教师,他们的丰富理论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工作经验吸引了我,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决心。对老师的辅导总能倾心、安心、静心地聆听,认真地圈划重点,按类别认真做好笔记,既兼顾基础知识,又突出重点内容;回家后舍得化时间,根据复习提纲认真地读书,认真地背诵记忆,做到在理解基础上背记,在背记基础上理解。

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教师请教;能够严守学院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教师和同学。

求一篇刑法方面的论文,电大毕业用,就某个具体罪名进行阐述,要新一点的,与新的修正案(八)搭点边更好

我是法学的本科 这是我自己的论文题目和自己找的资料 如果有兴趣的话完了我的论文过两天成型了给你发全文的,先采纳了吧 呵呵 Q744341523 欢迎加我 一起努力

危险驾驶罪探析

王志祥 敦 宁

摘 要 在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 或 醉酒驾驶机动车 而仍然为之, 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在判断 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

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 仍然应受到刑法 第13 条 但书的制约。在对 情节恶劣和 醉酒的判断上

应注意主、客观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成立条件 成立标准 抽象危险犯

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 的通过,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已被正式纳入我国刑法典, 关于醉驾、

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应否入罪的诸多争议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然而,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思考却远不能就此

停止。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与标准展开讨论, 以期对该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一、必要的前提 危险驾驶罪性质的认定

某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标准往往与其犯罪的性质直接相关, 因此, 探讨危险驾驶罪成立条件和标准的

前提是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就此问题, 有论者认为, 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在法益还未现

实受到侵害之构成要件前阶段刑法就予以介入, 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发生。因此, 从

刑法理论上看, 这是一种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从广义上讲, 笔者也并不反对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危险犯之

列。但是, 根据不同的犯罪表现形式, 危险犯又可被进一步被划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两种类

型。而不同的危险犯类型, 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要求又是不同的。具体的危险犯, 是指以发生侵害法益的具

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而抽象的危险犯, 则是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 这里的抽象的危险, 只是为立法者设定所谓的抽象危险犯提供理论上

根据的非现实的、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是由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蕴含的, 而非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状态。所

以, 在认定抽象的危险犯时, 构成要件的行为一旦被实行, 就意味着可以推定抽象的危险的存在。

从刑法修正案( 八) 第22 条第1 款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规定来看, 一方面, 在罪状设计上, 驾驶机动

车追逐竞驶与 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类行为, 明显是将被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类型化

之后所作的规定, 而且也并没有明确要求这两类行为的实施足以对某种法益形成现实的、具体的危险; 同

时, 这一条文也并没有进一步对危险驾驶罪的结果犯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 在刑罚配置上, 立法者还为本罪

配置了 处拘役, 并处罚金这一刑法分则中最轻的法定刑。所有这些特点都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对具体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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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探析( 7)1

所谓危险驾驶罪的性质, 也就是危险驾驶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的问题。

戴有举: 危险驾驶罪初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草案第22 条之解读 ,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年第1 期。

[ 日] 大谷实著: 刑法讲义总论 ( 第2 版) , 黎宏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115 页。

同注 。

王志祥著: 危险犯研究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第142 页。

险犯的规定方式

, 因此本罪无疑应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相应地, 对本罪成立条件的探讨就必须以其抽象危

险犯的性质为依托。

二、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 也就是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要的构成要件的问题。鉴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和

客体要件并不难以确定, 所以本文将其略去不谈, 而着重探讨本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相关问题。

( 一)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对此在目前是不存在异议的。但是, 由于本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

犯, 因而对其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问题, 在当前仍然是存在争议的。在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方面, 对成立危

险犯的故意是否需要对危险有认识, 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具体

的危险犯还是抽象的危险犯, 都不需要对危险有认识。第二种观点认为,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构成要

件要素, 所以需要认识, 而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拟制的危险, 所以不需要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 无论

是具体的危险犯还是抽象的危险犯, 都需要对危险有认识。一般认为, 第一种观点忽略了具体的危险犯中

的危险是构成要件要素, 所以难言正确。第二种观点长期是日本的通说。但现在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抽象的

危险犯不是形式犯而是实质犯, 因而危险的存在并非拟制而也是构成要件的内容, 因而提倡第三种学说。

笔者认为,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在抽象的危险犯中, 所谓的抽象危险, 与其说是由某类行为所产生,

倒不如说其是某类行为的固有属性, 即危险性本来就是这类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因此,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

此类行为, 也就必然同时使蕴含其中的危险得以外露。同样,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能够认识到此类行为的

性质, 也就必然能够同时认识到其中所蕴含的危险。据此, 抽象的危险犯基本上等同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

行为犯。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 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 醉酒驾

驶机动车而仍然为之, 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 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谓

的抽象危险, 不但没有任何必要, 而且对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抽象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证明的。

在司法实务中, 对 隔夜醉驾性质的判定涉及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具体理解。在 隔夜醉驾的场

合, 行为人在前一天醉酒但并未驾驶机动车, 在时隔一个夜晚后的第二天才驾驶机动车, 但是仍被查明属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此, 有观点认为, 一般而言, 在 隔夜醉驾 的情况下, 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

醉酒驾车的, 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 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

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 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在考察 隔夜醉驾行为的定

性问题时, 合理地区分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同情况, 是较为妥当的。在我国, 很多食品或饮料的生产者为

了使其产品更加可口、独特, 而在产品中添加了一定量的酒精或含有酒精的制品。 在这种情况下, 若没有

明确的标识等告知消费者, 其在食用或饮用后又去驾驶机动车辆, 则由于行为人在完全不知的情况下食用

或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或饮料, 所以不能认定其在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而仍执意实施驾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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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年第7 期

我国刑法在规定具体危险犯的同时, 一般都相应规定了该罪的实害犯, 并多以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标示该具体危险状态, 在有的犯罪中

还通过规定 足以使 危险 等以进一步表明该危险状态的具体性与现实性; 同时, 对具体的危险犯, 我国刑法一般都配置了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较重的法定刑, 以突出体现刑罚对该类犯罪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关于以上特点, 可参见我国1997 年刑法第114

至第119 条、第123 条等条文的具体规定。

即便按照国内一些学者所倡导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 对危险驾驶罪成立条件的讨论重点也仍然在于

对其客观行为与主观责任形式的分析与判断上。同时, 鉴于本罪的预备、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一般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所以本文对危险

驾驶罪成立条件的探讨是在围绕既遂层面展开的。

陈家林著: 外国刑法通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第216 页。

而具体的危险犯则与结果犯无异。因此, 根据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之间关系的不同, 区分出行为犯和结果犯, 就可以将基本犯的所有类

型概括无疑了。参见王志祥著: 危险犯研究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第163 页。

洪常森: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 载检察日报2011 年3 月18 日。

赵秉志主编: 刑法修正案( 八) 理解与适用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 第191 页。

动车的行为, 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对此,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指出, 驾驶人可能不知道自己呼气中的酒

精含量超过标准值, 属于过失酗酒驾车, 不成立犯罪。例如: 漱口水的酒精含量很高, 据说是啤酒的4 倍有

余。假设驾驶人开车前使用大量的漱口水, 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就可能超过标准, 但由于主观上出于过失, 刑

法不干涉。饱足姜母鸭之后, 血液中也可能含有浓厚的酒精。如果开车遇上路检, 也许通不过检测。驾驶

人很可能不知道自己是酒后驾车, 主观上出于过失, 理论上不能处罚。

( 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第22 条第1 款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类型: 一种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另一种是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此, 对危险驾驶

罪客观要件的正确认定, 关键在于对这两种行为类型作出准确的解读。其中, 必须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对 道路的理解问题

有学者认为, 该条在此并未使用 公路一词, 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

路等。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这里的 道路的范畴。 笔者认为, 随着我国道

路交通的迅速发展, 道路的种类和形式也随之增多, 因此对 道路作适度扩大化的理解也是合理的。但

是, 由于本罪毕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 受这一犯罪客体性质的制约, 对 道路又不能作过于扩大化

的理解。对于那些地处偏远、人迹罕至的乡间路段来讲, 虽然其在性质上也属于供不特定人、车使用的可通

行路段, 但在其上 追逐竞驶或 醉酒驾车的行为是否就一定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就是不无疑问

的。据此, 笔者认为, 对本款规定的 道路还是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的规定来理解, 即此处

的 道路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2. 机动车的认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的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

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尽管在实践中, 经常会有人( 尤其是所谓的

飙车族) 会对一些机动车辆进行一定的改装或改造, 但只要其在性质上仍然具备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的

相关基本特征, 就不影响仍然将其认定为 机动车。

3. 追逐竞驶的认定问题

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 飙车, 是指在道路上, 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 追逐行驶。其具体

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 计时赛、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 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

逐竞驶, 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

同时, 还需要注意的是, 追逐竞驶 并不等于 高速行驶。

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 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 而追逐

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 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则在所不问。 据此, 追

逐竞驶既可能发生在二人以上事先具有意思联络而相互追逐竞驶的情况下, 也可能发生在二人以上事先不

具有意思联络而相互追逐竞驶的情况下, 还可能发生在行为人单方面同他人追逐竞驶的情况下。在第一种

情况下, 各方的行为均属于追逐竞驶。如果各方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则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追究

刑事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 各方的行为也均属于追逐竞驶, 但基于意思联络的缺失, 在各方的行为均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 便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对各方应按照单独犯追究刑事责任。在第三种情况下, 其他

车辆的驾驶者并没有认识到行为人在与其进行竞赛, 因而其行为不属于追逐竞驶, 而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属

于追逐竞驶。另外, 追逐竞驶还必须达到 情节恶劣的程度, 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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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探析( 7)3

林东茂著: 刑法综览 ( 修订5 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第391- 392 页。

莫洪宪、杨文博: 刑法修正案( 八) 危险驾驶罪 之具体认定 , 载检察日报2011 年3 月14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第72 页。

同注 。

4.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

醉酒驾驶机动车, 就是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这一行为, 关键在于确证以

下两点: 其一, 行为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 其二,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驾驶行为。而所谓驾驶行为, 也就是行为

人启动并运行机动车的行为。因此, 行为人在酒后但非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及行为人处于醉

酒状态并进入了机动车的驾驶室, 但只要未启动机动车或虽已启动机动车但并未使之运行的, 都不能被认

定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外, 由于刑法修正案( 八) 第22 条第1 款本身并未对 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条

件, 因此, 是否所有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当以犯罪论处, 就是存在疑问的。对此, 一

般认为, 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无需再具备任何其他条件。

但有观点认为, 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 不可能

成立本罪。例如, 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 不应以本罪

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则于2011 年5 月10 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各地法院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 应当慎重稳妥, 不应仅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

( 八) 的规定, 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 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说, 虽然刑法修正案

( 八) 在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时, 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 但根据刑

法总则第13 条规定的原则,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

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大法官的讲话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有评论者认为,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 在刑法修正案( 八)

的具体条文中, 对醉驾入刑是这样表述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它没有所谓

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缀, 也就是说,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 的具体条文, 醉驾入刑是没有例外情况

的。醉驾本身已经被立法者认为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 否则也就没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了。如果一些基

层法院果真按照张军副院长的这番话来处理醉驾案件, 罪与非罪之间将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间, 换句话说,

权力会有多大的寻租空间 很简单, 所谓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很多时候只是凭审

判者一言而决。从这个角度来说, 很多人担心 醉驾不一定入刑会造成法外特权的存在, 会让有权有钱者

轻易脱罪, 并不是没有道理。要消除张军副院长这番话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面澄清

关于醉驾入刑的种种疑问, 以官方回应解除人们的担忧, 让醉驾入刑重新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轨道上

来。如不尽快纠偏, 醉驾不入刑很可能马上就要成为一枚我们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有评论者指出, 张军

副院长的观点和理由都站不住脚。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拘役, 并处罚金。

这个规定, 既没有复杂的句式, 也没有模糊的用词, 使用文意解释方法, 按照最通常的理解就可以解释清楚。

它明确告诉我们, 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是 不分情节 的, 而且配置了一主一辅两个刑种, 属于相对确定、处

罚较轻的法定刑, 法院没有选择余地, 即只要醉驾即构成犯罪, 必须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差异只能影响

拘役期限长短和罚金多少, 而不存在轻罚( 如判处管制) 、免罚( 如免予刑事处罚) 或重罚( 如判处有期徒刑)

的可能性。法律条文规定得清楚明白, 何来 醉驾并非一律构成犯罪之说?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

论认为, 如果不一刀切, 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 那么在现实国情下, 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

异化成权力和关系, 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 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

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 如此, 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 不知会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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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年第7 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第72 页; 莫洪宪、杨文博: 刑法修正案( 八) 危险驾驶罪 之具体认定 , 载检察日报2011 年3 月14 日; 戴有举: 危险驾驶罪初

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草案第22 条之解读 ,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年第1 期。

张明楷: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 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5 月11 日。

张伟刚、谢晓曦: 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 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5 月11 日。

赵勇: 醉驾不一定入刑 只会让人犯晕 , 载齐鲁晚报2011 年5 月12 日。

鲁生: 醉驾一律入刑 不容变通 , 载山西晚报2011 年5 月12 日。

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 公正性丧失显

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而有学者则赞同张军大法官的讲话, 认为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

说本身没有问题, 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刑法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

系。刑法总则第13 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

适性, 在认定具体罪名时要考虑总则的规定, 因此 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 而是适用于

所有罪名。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还有学者认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

最为轻微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后果, 情节较轻, 自然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分或者缓刑的判

决, 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 而对于其中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则依法可以作出 无

罪处理。

笔者注意到, 在刑法修正案( 八) 草案审议的过程中, 就有常委委员提出,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

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 建议增加 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对此,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

等部门研究后认为, 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 如

果再增加规定 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 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 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 建议维

持草案的规定。 但是, 刑法修正案( 八) 最终在立法层面对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规定任何情节上

的限制条件, 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层面对此类行为入罪亦不应作任何情节上的限制。

一方面, 刑法第13 条 但书明确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的基

本精神在于通过将定量因素引入到犯罪概念当中, 把犯罪限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从而从社会

危害性的量上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 把大量仅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以限制

我国刑法的处罚范围。刑法第13 条 但书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补充说明, 其表明只有社会

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可见, 如果可以认为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使该行

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那么, 就应当将该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换句话说, 只有某一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超出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时, 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而按照分则的规定进行处

理。例如, 抢劫罪最低法定刑为3 年, 最高可判处死刑, 实际认定中尚且要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危害, 不是对

所有抢劫行为一律定罪量刑。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只能判处6 个月的拘役, 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00 多个罪

名中是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 实际认定时无疑更应当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危害, 并不能对所有危险驾驶行为

一律定罪判刑。 就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言, 不能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对该行为

未设定任何情节限制认为该行为成立犯罪不需要受到刑法 第13 条 但书的约束; 根据刑法总则条文指

导、制约刑法分则条文的原理, 在判断该行为能否一律入罪时, 依然要受到刑法第13 条 但书规定的约

束。据此,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应依法排除犯罪的成立。其实, 实践中醉

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极为复杂: 有的行为人之前就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因醉酒驾驶受过刑事处罚,

或虽未因酒后或醉酒驾驶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但有证据证明其有酒后驾驶的恶习或以酒后驾驶为常

态, 有的行为人则一贯表现良好, 属于初次醉酒驾驶; 有的行为人是自己主动狂饮、事后又执意醉酒驾驶, 有

的行为人则是在他人力劝下醉酒, 事后因未找到代驾者而自己醉酒驾驶; 有的行为人是在车辆、行人较多的

路段长时间醉酒驾驶, 有的行为人则是在车辆、行人非常稀少的路段短时间醉酒驾驶; 有的行为人已经造成

了车辆追尾等事故, 有的行为人则尚未肇事; 有的行为人到案后仍然毫无悔意, 有的行为人则是追悔莫及等

等。可见, 同样的醉酒驾驶, 不同的情形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

危险性具有很大的差别。因而, 在目前情况下, 对于那些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 不应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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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 本人是行政专科,要求4000字至5000字左右 想写什么都可以只要不走题 如满意另加分。。。

试析政府雇员制与政府管理创新

论文关键词:政府雇员制 政府管理创新

论文摘要:政府雇员作为一种新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对推动我国政府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继2002年6月吉林省政府公布并实施《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率先推行政府雇员制以后,海、武汉、广州、南京、杭州、安徽等地也相继引人政府雇员制。就目前我国推行的情况来看,政府雇员制可定义为政府用高薪酬、高待遇,聘请专业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强的高级人才进人公务员队伍,承担政府部门内高尖端业务,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其进行制度约束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得到广泛推行,在我国却是个新鲜事物。政府雇员制作为一种新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对推动我国政府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雇员制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

政府在现代公共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大量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要求高的行政事务。在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很难找出胜任这类工作的人员。以往政府机关由于机制不活、待迥不高等原因,缺乏高尖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导致我国政府机关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政府雇员是一种显现市场化、契约化管理机制的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政府遵循人力资本的薪酬定价原则,临时聘用高端专业人。雇员提供高专业、高技术,政府提供高薪酬,这体现了政府在现代公共行政过程中逐渐把市场经济规律引人到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这对于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是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探索路径。

在政府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上,公务人员进人政府机关后,即与机关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组织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连带附属关系,机关虽然获得了公务人员的人力资源,但同时也承载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和工资的晋升、医疗养老等组织保证。虽然也对公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绩效考核,并制定奖惩制度,但由于现行公务人员实际上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奖惩不力,组织关系相对稳定,公务人员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出来。而政府雇员受聘用后,与政府机关形成的只是劳动工作、雇佣关系,不存在组织关系、职务晋升和社会保障等连带附属关系,并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奖惩规定,根据雇员的工作绩效而非领导意志来决定雇员薪酬和是否续聘雇员。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对于探索和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是一个积极有益的尝试和很好的突破日。

二、政府雇员制凸现政府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

政府雇员岗位虽只是为解决政府面临的难题而临时设立的,引进雇员的初衷也不是为了精减部门内行政人员,但是政府雇员加人公务管理队伍,会使传统公务员制度形成的稳固的公务员关系受到挑战,无形中给政府公务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政府公务人员更加致力于自身的业务工作,从而使公共行政的总体效率得到提高。由于政府雇员与政府机关形成的只是雇佣关系,并不形成组织关系,并且对其奖惩标准主要是根据其工作绩效,因此,政府雇员在业务工作中可以不用考虑职务升和领导意志,可以不用考虑官场潜规则的干扰,也不用应付复杂的人际关系,专,合业务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潜能和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以完成工作任务,这是政府雇员制对“官本位”观念和“官场潜规则”的挑战。 公共行政的成本效益是引人政府雇员制的重要因素。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雇员受聘的都是专业要求、技术和科技含量高的岗位,若政府纳人一般公务人员,必须对新纳人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新纳人人员也必须适应一段时间以后才能正式进人岗位角色,其培训和适应成本相当高、相对于一般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来说,虽然政府给予雇员的薪酬偏高,但聘用的雇员都有着丰富经验,并在受聘专业领域有着较高的理论、技术水平,一旦受聘到岗,可以立即投人到业务工作中去,无须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和岗位适应,从而省去了岗位培训费用和岗位适应成本并且雇员在与其他一般公务人员的工作交流中,可以提高这些公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既节约了对这些公务人员进行岗位再培训的成本,又促进本单位人才的专业化发展。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为精简机构和人员,政府不得不出资买断公务人员的干部身份,最低的买断费几万,多则十几万。即使买断公务人员的身份,也避免不了被买断人员与原单位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留下诸多后遗症。若将这些买断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则雇员完成任务离开岗位时,与原单位再无任何的身份连带或附属关系,既不会造成机构和人员的臃肿,又完成了政府的部分工作。在历次机构改革中,精简机构和裁减冗员,总是不能避免“膨胀一精简一再膨胀一再精简”的怪圈,而政府雇员制则可以绕出这一怪圈。新增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任务一且完成,即行解散,既不用考虑雇员的职务晋升,也不用考虑雇员的退休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政府适当引进一部分雇员,将会逐渐减少以后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带来的压力和阻力。

三、推行政府雇员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都处于不断推进和深化阶段,政府雇员制这种新兴的人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对于推动其他领域的政府改革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政府雇员制在国内刚刚兴起,在推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政府雇员的制度定位。由于推行政府雇员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政府花高薪聘请雇员究竟合不合法、资金从何处出、雇员身份性质如何定位等制度性问题,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这项改革逐步纳人制度性框架中和法制轨道上来。

二是实施政府雇员制各地不宜采用同一标准,不应套用一种模式。各地在决定是否引人政府雇员制时,应根据自身的客观需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机关公务员队伍素质结构,合理确定薪酬标准,注意推行政府雇员制的力度和广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引人政府雇员制引发的相关问题。

二是制定相关岗位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政府雇员明确标准、严格绩效要求,加强制度约束力度,努力控制政府雇员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临时观念、责任心不强、考核不严等不良现象及其负面效应。同时,也要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为政府雇员专业业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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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www.oh100.com/bylw)。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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