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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论文(新闻自由论文文献)

2024-11-15 09:01分类: 毕业论文 阅读:

新闻自由论文(新闻自由论文文献)

新闻自由论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愿意与您分享我的见解和经验。

文章目录列表:

1.【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2.法律学年论文题材
3.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4.张健的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教授
5.求法理学中关于法律程序的论文题目。
6.以《明星的隐私》为题写一篇记叙文或议论文

新闻自由论文(新闻自由论文文献)(图1)

【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履行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从责任落实上把严,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主体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1、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

相互监督具有内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2、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

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3、讲究监督方式方法。

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4、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

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从制定规范上把关,增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完备性

加强制度建设,依靠法制搞好党风,是邓小平同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做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行监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保证。

1、制度建立要严明。

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款。

2、要完善权力规范。

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减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还权于市场,如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

3、要坚持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导致目前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制约。

当前应围绕依法治权,及时将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提升到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行zd规层面,加快权力监督立法进程,构筑法制体系。尽快出台《监督法》、《廉zd》,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执行制度要严格。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再好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做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做好表率。其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再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

四、从实践操作中把向,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

组织监督关键是要解决上级组织监督能为、少知情,同级组织监督知情、不敢为,下级组织监督既不知情、也不能为的问题。重点要强化三种组织的监督力度,从三个方向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1、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

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最易接受,最见效果的监督。主要是要采取措施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在如何知情上下功夫。因此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在检查监督中,切忌走马观花,凭汇报、凭印象“打分”,这样往往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上级可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全有必要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

2、要强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往往力不从心,处于监督弱势。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规格。监督规律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其主体、客体地位必须平等,所以有必要赋予纪检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同的级别规格,避免出现站在别人“屋檐下”监督别人的“以小督大”的弱势局面。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以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改革下级纪检机关人员的任免方式,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纪检机关在征求下级纪检机关所在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任免。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审计、检察、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3、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

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对于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五、从畅通渠道上着力,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

1、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

要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官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人、财、物的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直接调查听证等形式检查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权力是否按程序运行,是否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公开用权。要引导人民代表正确行使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各级国家领导干部选举权、罢免权、弹劾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发表严肃负责的政治见解等。

3、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

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的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5、要强化新闻监督的职能。

要制定《新闻法》,在确立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对新闻工作者的地位、职责及其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真正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改革新闻体制,象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新闻记者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曝滥施职权、权钱交易丑行于光天化日之下。

法律学年论文题材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在美国法的发展史上,《哈佛法律评论》作用之重要无容置疑,在各个领域,它都为后人留下了值得反复诵读的经典文献。宪法学领域又何尝不是如此。赛尔教授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一直是宪法学必读的经典,即使是司法审查最积极的拥护者也回避不了他对这项制度的谨慎质疑。威克斯勒教授的“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在法学论文引用率上一直排行第一,超过了霍姆斯1897年的绝世经典“法律的道路”。这对于法理学“排行老大”的中国来说,也许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翻译《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对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法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我无须赘言。事实上,这正是这本文集的主要目的所在,也是选择文献的主要标准。毕竟,它所面向的是中国读者,因而要为中国读者服务,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政的渊源、历史和现状。入选这本文集的文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历史地位不可动摇的、对美国宪法发展产生持久影响的经典名作,譬如上述两篇以及切菲教授对言论自由的评论;另一类则是活跃在当今舞台的知名学者对美国宪法(学)发展的相当晚近的概括,其中有的虽然可能仅反映了一家之言,但人们仍然能从中了解到美国宪法在某个方面的最新概况。总的来说,对前者的标准更高一些。时光对人的记忆来说宛如大浪淘沙,不断销蚀着思想的影响。对于一般的论文,年代越久远,影响力越微弱;只有真正的经典才能像一坛陈年老酒那样,借助时间发挥出越来越浓郁的醇香。更晚近的作品究竟属于哪一类,要看我们的眼力和造化了。在我们现在看来,它们代表了这个阶段宪法学说的里程碑,尽管以后也许会被更高的丰碑所遮盖。

哈佛法律评论协会曾在1967年出版过一个宪法的集子,收集了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十余篇论文。我们采用了其中四篇。其余的尽管是某个领域的阶段性总结,但似乎对今天的意义已经不那么大了,因而必须为更新的综合(synthesis)所替代。我们主要从Lexis-Nexis网上搜索了宪法几个主要领域的论文,将我们认为有潜力成为经典的(毕竟这是需要时间检验的事情)放到现在的这本文集,构成了目前的八篇文章。

这几篇文章都和司法审查有关系。美国是第一个探讨这个问题的国家,其历史至少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在这个里程碑的判例中,马歇尔(C.J. Marshall)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没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自己建立了司法审查权。这种做法立刻引发了几乎所有“法律人”参与的争论,这场争论延续至今。赛尔教授在判决90年后发表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显然不是第一篇质疑和界定这项权力的论文,但无疑是最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一篇。事实上,或许是因为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赛尔并不质疑这项权力的宪法依据,而是在勉强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限制这项权力的范围。这也是现代绝大多数怀疑者所采取的思路。毕竟,这项制度已经存在两个世纪之久;除了某些“极端分子”之外,今天已很少有人会断然否认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争论的焦点一直是法官应如何并在什么范围内行使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赛尔的这篇论文系统阐述了宪法的严格解释主义,并使之成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虽然有些判决未必明确引用他的文章,但是从判决思路上显然可以看到这篇论文几乎无处不在的影子。

威克斯勒教授则多少站在另外一边,至少看上去是如此。一开始,他先论证司法审查实际上是有条文依据的。这也和大多数人的信仰不同。大多数人都像汉德法官(J. Hand)那样认为,司法审查是宪法没有规定但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权力。威克斯勒却相当令人信服地证明,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但是从宪法规定的结构上能逻辑地读出这项内在权力。这么说来,威氏是司法审查的积极拥护者了。其实不然,他接着笔锋一转,转而主张司法审查必须依照某种“中立原则”。宪法授权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任意行使这项权力,随便将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主张掺合到宪法文本中去;假如这样做,法官就“越界”了,且威克斯勒举出了美国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越界”的许多实例,包括像“校区种族隔离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样的社会影响巨大且至今为民众所称颂的判例。可以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篇迄今为止讨论这个主题的最具建设性的论文,也是这个领域的难以逾越的里程碑。它一方面代表着自马伯里决定以来的学术论辩之总结,另一方面又清晰指明了一个新的起点、新的方向、新的思路。此后,人们对司法审查和司法职能的学术探讨多建立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因而其引用率那么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司法审查这个潘多拉的盒子首先是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打开的,因而本书如果没有一篇关于他的文章将是不妥当的。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论文专门是为了纪念马歇尔诞辰200周年而作,也是本书惟一的一篇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文章。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法兰克福特并不是一个听起来那么熟悉的名字。如果说马歇尔、霍姆斯、布莱克或道格拉斯等人都是因为标新立异而闻名,那么法兰克福特则是一位以严谨和中庸著称的大法官,严格保持着一位法官所应有的中立和低调。在这个意义上,他比那些家喻户晓的政治化人物更能代表美国法官共同体,他对同行马歇尔的评价也因此而更为公允。尽管在美国的宪政文化之下,司法审查或许是一项迟早都要出现的宪政制度,但是说马歇尔通过马伯里决定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历史,应该并不算过誉之词。当然,马伯里案只是一个起点;通过诠释其后的一系列宪法判例史上的里程碑,法兰克福特法官进一步探讨了司法职能的本质,并再次对司法超越界限的可能性发出警告,而这种警告和前面两篇论文的主旋律是相当和谐的。

如果以上三篇是专门关于司法审查的论文,本书的其它论文则是从更具体的视角探讨同样的问题。阿克曼教授的文章是要“超越”1938年的卡罗琳产品案,更准确地说是其中的一个脚注——大名鼎鼎的“第四脚注”(Footnote 4)。可别小看它只是一个脚注,它对美国宪法的影响力实在是非同小可。即使美国宪法如此简练,你也可以不知道其中某些不那么重要的条文,但是却不可以不知道这个脚注;如果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不知道这个脚注意味着什么,那么可以肯定他通不过宪法学的期末考试。为什么?因为在这个脚注中,首席大法官斯通(C.J. Stone)阐明了法院在什么时候可以或应该对立法加大审查力度。什么时候?在民主和法治“失灵”的时候。斯通法官在“第四脚注”中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分散和孤立的少数族群” 的利益受到法律上的歧视。我们知道,民主在程序上就意味着多数主义规则: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那么社会中的多数选民将最能代表自己利益或观点的候选人选入议会;议会代表中的多数通过法律,使之最有效地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但是如果多数人的某些利益或观点并不那么无辜——如果他们侵犯了少数人的基本利益,那又该如何呢?在民主和法治国家,除非你能唤起多数人的支持或同情,你是没有希望的;譬如你和你的同类只占这个社会的十分之一,你很可能会发现多数人压在你头上,对你们进行任意的歧视,而且是以神圣的“法律”的名义!在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正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加在黑人等有色人种身上,而这些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民主帮不了你的忙,你只有靠法院了,也就是希望由法院宣判这种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当然,如果这个社会就是清一色的歧视,法院也不见得帮得了你,但多一个依靠总没有坏处。斯通大法官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正是在民主和寻常的法治不能可靠地得到宪法所要求的结果时,法院应该也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应该,是因为歧视的受害者不能依靠议会或总统这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机构,因而法院在宪法面前责无旁贷;可以,是因为反正民选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其宪法职能,因而法院代行其职并无越位之嫌。注意到卡罗琳产品案宣判于1938年,正值罗斯福总统新政之后,法院的威信跌落到仅次于“蓄奴案”(Dred Scott)的最低点。事实上,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明确信奉司法节制主义,全面退出对立法和行政的司法干预。然而,“第四脚注”为司法复兴埋下了伏笔:毕竟,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国家还是需要司法干预的。通过这个脚注,斯通法官界定了现代法院在民主社会中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发展了美国的政治制衡理论,并为法院日后对取消美国的政治与法律歧视发挥巨大作用做好了理论准备。种族最终被宣判为“嫌疑归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法院将以“理论上严格,实际上致命”的眼光来审视涉及种族的立法:一旦涉及任何种族歧视,这部法律就面临“死刑”了。在美国历史上,起到这种作用的判例屈指可数,足见“第四脚注”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第四脚注”毕竟只是一个脚注,斯通法官不可能在此将所有问题说清楚。这也就引发了阿克曼教授的挑战。他并不质疑“第四脚注”的出发点:司法机构可以在民主政治机构“失灵”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他质疑脚注表述的准确性:“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真的在民主社会中无能为力?如果诸如种族等群体在今天并非如此,那么司法继续给予其特殊保护就等于“弄错对象”了,而其他真正需要得到司法保护的群体却受到忽视。通过逐个澄清概念误区,阿克曼指出“第四脚注”的措辞具有误导性: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实不是“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而是“隐性与分散”的少数群体,譬如妇女、穷人和同性恋者——有时甚至是多数群体,因为他们的集体行动面临着组织成本的巨大障碍。通过这篇论文,阿克曼与其说是挑战或“超越”卡罗琳产品案,不如说是更新了“第四脚注”在现代社会的意义。

注意上文的全部讨论有一个前提:“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但这个前提显然不是自动成立的。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又如何?我们知道,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的,但民主程序运行良好的国家并不多,不少国家贿选、舞弊现象相当严重。如果徒有纸上的规定,实际上“选”出的议员并不能代表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和立场,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在社会效果上如何,便可想而知了。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证民主程序依法进行?这又是民主本身无能为力的事情了,因为在选举的那一刻,被选举的那个政治机构其实已经解体了,所以根本无法保证新的人选符合宪法要求。民主过程必须得到法治的保证,否则就注定是虚假的民主;为了保证民主过程的法治化,法院又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是“第四脚注”命题的延续。“第四脚注”也确实提到了这种情况:限制政治程序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司法审查。如果法律禁止某个人群参与选举过程,那么他们肯定不能指望通过选举和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理由对此类立法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法院这么做非但不和民主原则相冲突,反而恰恰是在制度上帮助民主“运转起来”。

皮德斯教授的论文涉及范围更广。选举过程不仅可能受到法律限制(例如美国在大约半个世纪以前对种族的限制),而且还可能受到种种因素的扭曲,例如选区人口分布的不均衡、选区形状的不规则以及法律对竞选资金的规制等等。另外,尽管法律规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操作过程却可能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如自动识别选票的机器可能误读或忽略某些有效选票等高度技术性问题。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是一个最贴切的例子。如果某个关键的选区在统计选票中有争议,法院应有何作为呢?选举是一个政治过程,但并不是法院所不能插手的“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对于这样的问题,法院可以说是最有资格管了:相对于其它机构(如国会——总统自己显然是不能插手的,尤其是如果他像在2000年大选中那样作为候选人卷入争议的话),法院的独立和公正受到更可靠的保障。问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过程中应尊重什么限度,遵循什么原则。如果司法审查的标准不妥当,那么没有什么能保证法官比平常人更公正或客观,所谓的司法判决也就不过是少数几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念的投票结果而已。(在2000年总统大选所引发的“戈尔诉布什”判决中,这种情况可能真的发生了。)皮德斯教授对这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早先曾和他人一起主编《民主之法》(The Law of Democracy: Legal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一书,可以说是集这个领域的各种判例与理论之大成。在最近的“民主政治的宪法化”这篇文章中,他梳理、总结和评判了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例,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通过司法而宪法化(judicial constitutionalization)这个新鲜的主题,并发展了一套鉴别司法审查正当性的标准,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当然,民主依赖一系列制度保障,只有司法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是对民主以及所有宪法权利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但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没有充分和自由的辩论与交流,没有选民与候选人的准确信息,我们能指望这样的“民主”能产生什么政府呢?如果等到选举那一天再来关心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只恐怕专制的生米要煮成熟饭了。这是为什么言论与新闻自由对于民主如此重要,同时也是为什么政治言论的自由是如此重要。两者其实反映了同一个命题: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之所以不能受到政府的随意控制和干预,正是因为它对于民主社会发挥着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霍姆斯和布兰代斯(J. Brandeis)法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系列反对意见中所阐述的伟大思想。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这么简短的一句话意味着什么?他们将其理解为,言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控制的,除非言论将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限制言论的法律,防止其对言论自由构成过重的负担。这一思想在切菲教授那里获得了系统化。在1941年的《美国的言论自由》一书中,他为“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宪法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促使这一标准作为少数意见逐步为多数意见所接受。

然而,“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本身就存在着至少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一种解释认为它要求法院平衡言论的种种社会后果,然后决定政府是否可以限制言论。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平衡”路径太主观、太不确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至于不可能为这项至关重要的自由提供有效保障;事实上,在两次大战之间及之后一段时期,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正是基于霍姆斯法官的“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将被告发表反战言论的自由给“平衡”掉了。因此,为了保证言论自由不受政府的控制或剥夺,法院应该采取“绝对”(categorical)保护路径:凡是属于宪法保护范围内的言论,一律不受政府干涉,就这么简单。虽然只有少数人采取看上去极端的第二种路径,其中亦不乏杰出者。法官中有布莱克(J. Black),学者中则有切菲的老师迈克尔约翰教授。后者将言论自由和民主自治紧密相连,系统发展了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理论。但是“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在此收入的这篇短评中,切菲教授为自己和霍姆斯法官辩护,并责怪其师“剑走偏锋”。这是关于言论自由两大门派的交锋。孰是孰非,读者读后自有公断。

和皮德斯教授的文章一样,普斯特教授的论文也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最近一届开庭期的评判和总结。《哈佛法律评论》每年都会请一位知名学者(一般是宪法学领域)写一篇继往开来的“前言”(Foreword),回顾和梳理过去一年的判例进展,展望新的一年的司法成就。2002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判决了好几个意义重点的案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州政府侵犯同性恋袖手旁观的态度,并明确肯定了大学校园里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合宪性。“纠偏行动”有时也被称为“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不过和一般的歧视正好相反,它“歧视”的不是少数群体或政治上的弱势群体,而正是制定法律政策的强势群体自己,其目的是补偿少数或弱势群体在历史上受到的歧视和不公待遇,并促使他们早日强大起来,足以通过民主政治过程保护自己的利益。譬如加州大学医学院曾明确为非裔或西裔等少数族群保留录取名额,这种做法当然照顾了少数族群的需要,但其显然的后果是损害了部分白人考生的利益。如何对待这种“歧视”?最高法院相当部分的法官至今仍然认为,“反向歧视”和一般歧视没有区别,都属于“嫌疑归类”,因而都适用于严格审查标准。斯通法官假如在世,很可能会反驳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因为“反向歧视”的对象并不是“分散和孤立”的,因而并不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不过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多数法官对纠偏行动的审查标准似乎并不那么严格,一般允许大学为了校园的“多样化”(diversity)而规定有利于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只是不得明确规定限额。但从197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首次接触这个问题之后,“多样化”是否能为纠偏行动提供宪法依据,一直是一个未决悬案。2002年,密西根大学的录取政策又惹其社会风波,辩论双方都通过媒体积极造势。最高法院下达了折中判决,继续否定限额制度等纠偏行动的合宪性,但明确肯定“多样化”可以作为纠偏行动的宪法依据。保守派人士没有觉得太“吃亏”,自由派人士则宣称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胜利”。

初看起来,这个判决似乎有点意外,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现在是由保守主义者占多数,年迈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C.J. Rehnquist)是其代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5:4的判决,清晰显示了共和党略占优势的法院构成。尽管在理论上人们都赞同威克斯勒教授的“中立原则”,因而法官究竟信奉什么意识形态应该是不相关的,但是“应该”归应该,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法官是不可能绝对中立的。尤其在涉及政治和政策立场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必然受到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这样一来,如何理解2002年自由派在纠偏行动和同性恋诉讼中的重大“胜利”?普斯特教授试图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这些看上去不好理解的判决。他认为,法官的解释过程并不是像一般想象的那样独立,而是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和约束。事实上,法官的任务正是诠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宪法的理解。正是通过法院的文化解释,抽象的宪法在具体案例中获得了实定法的权威。或许也正是通过文化对法官个人的约束,“中立原则”才成为可能。

最后,却伯教授的论文多少代表了法学领域的“另类”。具有数理功底的他试图用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等近代物理学原理,来昭示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不错,法院是受社会约束的,但反过来司法活动也积极地改变甚至塑造社会。就和传统物理学割裂了物体和观察者之间的联系那样,传统的法理学也割裂了法院作为审判者和被审判的那部分社会之间的联系。现代量子力学揭示,观察过程将改变被观察的对象,尽管这种变化在宏观是微小的。同样的,司法判决也改变着有待判决的事实本身。法官必须理解,在“弯曲”(而不是像传统认为的那样笔直)的宪法空间中,他的判决将影响他对待决案件本身的认知,并将改变受判决影响的社会。法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和社会“交织于一个复杂的意义网络”,意识到判决不只是一种被动的“观察”,而是主动塑造社会的“行为”。惟有如此,司法过程才能获得其应有的责任感。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序言

前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第一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二章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第三章

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第四章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第五章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第六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第七章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第八章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第九章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第十章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第十一章

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第十二章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第十三章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第十四章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第十六章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第十七章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第十八章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第十九章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第二十二章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第二十三章

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第二十四章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第二十五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第二十六章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第二十七章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布什诉戈尔案(2000)

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张健的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教授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现任教于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广播电视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先后在电视媒体从事编辑、记者等工作10多年,其间在新华社《对外宣传参考》、《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对外大传播》、《电视研究》、《山东视听》、《视听界》、《文史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多篇业务研究论文,多部电视作品或论文获国家、部省级奖励。2005年8月至苏州大学任教,先后在《国际新闻界》、《新闻大学》、《现代传播》、《学习与探索》、《中国电视》、《中国广告》、《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电视研究》等杂志上发表30多篇学术论文,其中3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新闻与传播》、《影视艺术》全文转载。

代表性论文  1、《论中国传播学研究的路径依赖现象》、《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期,《新闻与传播》2009年第4期全文转载;  2、《社会转型与超稳定结构的形成》,《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4期;  3、《中国传播学:概念的演进与意涵分析》,《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7期;  4、《话语型态与问题意识:中国传播学30年发展研究的再研究》,《现代传播》2008年第4期;  5、《财产权与财产权屏障下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大学》2008年春季号,《新闻与传播》2008年第7期全文转载;  6、《30年之后:中国电视节目转型的繁荣与困惑》,《中国电视》2008年第12期;  7、《资本的结构性控制与新闻自由合法性重构》,《中国广告》2008年第1期;  8、《播客媒体的发展及其传播学意义简析》,《电视研究》2008年第4期;  9、《编营分离制度在我国新闻业出现的社会背景与功能分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0、《新闻生产的时效、利润与制度选择》,《新闻大学》2006年春季号;  11、《破解电视频道经营中的电视剧“迷思”》,《中国电视》,2007年第3期;《影视艺术》(人大复印资料)2007年第6期全文转载;  12、《复合型依赖叙事视角的形成与得失》,《中国电视》2006年第10期;等等。

求法理学中关于法律程序的论文题目。

法理学论文题目

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

2、论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

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

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

7、论公私法的划分

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9、论法律的局限性

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

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

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

16、WTO的法理学思考

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

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

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

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

21、论法律信仰

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

25、论司法改革

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28、论程序正义

29、论法律解释

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以《明星的隐私》为题写一篇记叙文或议论文

当聚焦在新闻传播学有关“隐私”的具体话题上时,无论古今中外,就像苍蝇一般环绕在我的脑前额叶。”

“舆论自由要完成它在这个国度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涵盖社会成员适应时代所必要的、或对其有利的一切信息,一向纲常独断的大法官们在讨论到“新闻价值”时,也只能笼统的提到“社会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为首要价值,鹰派科普专家常常挂在嘴边的那个传神名词——“文傻”。”

你看,说了和没说一样看见人们为了媒体曝光明星隐私而吵作一团的时候,人们全都支支吾吾模凌两可语焉不详,没有谁真能一五一十讲明白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新闻价值”、什么算“公众人物”、什么叫“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久久不散。

缤纷繁复的社会科学并不都是如此缺乏度量衡,因此,人生存在社会上就必须承担被暴露的风险。到了州法院一级呢,就务实了些,但依然含含糊糊:“当公开的主题涉及合理的公众关注。”

总之,不构成隐私侵权,即便在万国朝拜的美帝,有关隐私的法律实务依然纠缠不清——“从1905年到1960年初,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共作成了约三百个关于隐私权的判决,惟对隐私权的内容。

希望大家能够提升自我道德意识,保护自己的、他人的隐私!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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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参考选题

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

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

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

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10. 论刑法的溯及力

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

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

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

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

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

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

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

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

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

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

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

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

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

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

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

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

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

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

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

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37. 论防卫不适时

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

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

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

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

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

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

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

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

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

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

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

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

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

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

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

55. 论结合犯

56. 论结果加重犯

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

58. 论连续犯

59. 论吸收犯

60. 论举止犯

61. 论持续犯

62. 论想象竞合犯

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

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

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

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

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

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

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

72. 死刑存废论评析

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

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

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

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

78. 论自首与立功

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

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

81. 量刑平衡探讨

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

83. 论死缓的适用

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

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

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

88. 罪名立法研究

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

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

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

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99. 安乐死探讨

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

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

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

104. 论报复陷害罪

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

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

108. 论侵占罪

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

110. 论诈骗罪

111. 论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

112. 论敲诈勒索罪

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

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

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

116. 论妨害公务罪

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

118. 论脱逃罪

119. 论窝藏、包庇罪

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

121. 卖*、嫖娼诸问题探讨

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

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125. 期货犯罪研究

126. *秽物品犯罪研究

127. 论毒品犯罪

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

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

130. 论重婚罪

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

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

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

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

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138. 污染犯罪研究

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

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142. 论挪用资金罪

143. 假币犯罪研究

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民法学》参考选题

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 地产制度研究

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

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

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

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

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

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

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

15. 竞业禁止论

16. 市场经济与民法

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

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21. 论反不当竞争

22. 试论隐名合伙

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

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

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

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

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

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

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

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

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

43. 专利制度初探

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47. 论合伙

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

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

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

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

52. “两权分离”初探

53. 论融资租赁

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

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

56. 民事责任研究

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

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

59. 谈产品责任

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

61. 论商标的专用权

62. 论商标注册

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

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

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

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

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

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

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

70. 论版权

71. 论侵犯版权行为

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

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

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

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

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

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

78. 论代位继承

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

80. 民法典体系探讨

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

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

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

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

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

88. 股份制度初探

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

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

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 试论婚姻的基础

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6. 试析婚约问题

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

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

9. 论通奸

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

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

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

13. 婚姻的法律效力

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

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

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

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

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

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

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

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

24. 收养制度研究

25. 监护问题初探

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

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

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

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

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

《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

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

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

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

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

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

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

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

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

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

15. 疑罪从无原则

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

17. 公开审判论

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

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

20. 两审终审制

21. 辩护律师职责

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

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

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

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

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

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

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

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

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

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

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

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

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

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

50. 论证人制度

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

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

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

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

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

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

58. 论立案监督

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

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

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

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

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

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

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

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

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

75. 论书面审理方式

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

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

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

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

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

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

87. 论死刑复核制度

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

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

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

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

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

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

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

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

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

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

99. 评无罪推定

100. 评有罪推定

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

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

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

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

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

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

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

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

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

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

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

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

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

23. 论协议管辖

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

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

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

32. 论反诉

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

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

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

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

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

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

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

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

47. 论执行担保制度

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

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

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

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行政法》参考选题

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

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 论加强行政立法

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

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

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

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

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好了,今天关于“新闻自由论文”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新闻自由论文”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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