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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_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护理专业

2024-09-25 07:30分类: 本科专业 阅读:

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_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护理专业

非常感谢大家对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问题集合的关注和提问。我会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文章目录列表:

1.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一、设置标准
2.高等职业教育是什么怎么样?
3.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在江西排名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5.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_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护理专业(图1)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 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 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 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 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 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 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高等职业教育是什么怎么样?

1. 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有什么不同如何选择

高职(即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职业技术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

高职具有以下特征:

1、学校在对学生实施德育教育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充分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

2、使学生具备必要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基础,熟练掌握主干技术,侧重实际应用。

3、侧重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4、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与人沟通、合作共事的能力。

5、重视实务知识的学习,强化职业技能的训练。

基本属于交钱就能去的社会性质成人教育,和专科不大一样。

普通高等教育包括了所有的高等教育,如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考高校等,只要接受了这一类的教育都算是接受了普通高等教育;

普通高校则不包括成人高校与自考高校,只是指参加普通高考以后被正式录取的高等学校。

个人认为还是去普通高校。

高职其实就是专科教育。我国高等教育从学历层次上分专科、本科、研究生三种类型,而从教育类型上分,专科教育中又有学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高中毕业才能考高职。无论你考高职还是普通高校都得上高中。现在普通高校毕业的本科生都难找工作,更何况专科。我建议你如果让你妹妹念高中的话,就先好好学,考个重点大学的本科,实在不行在考虑高职。

2. 高职是什么意思

高职的全称是高等职业教育,是大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形式。

高职是以培养技术型人才为专主要目标。在属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能用为度,实用为本。另外,高职院校的考生还可以通过参加专接本或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全日制本科院校继续就读本科。

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名称为“××专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如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XX职业技术学院、XX职业学院等。

(2)高等职业教育是什么扩展阅读:

学制年限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管理类专业一般为两年、工科类专业一般为三年,非全日制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培养对象的高等职业教 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

专业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 的实际需要来设置和调整专业,由承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业口径可宽可窄,宽窄并存。教育部正在着手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指南》,以指导高职高专 院校的专业设置工作。

3. 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是什么意思

就办学学校来说呢:普通高校中有培养三年制的专科学生,如华中师范大学是一专本学校,但也招生少量属三年制的专科学生。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应该属于,在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设置有本科,跟华中师范大学这类型高校相反,是一个专门招收高职高专学生的学校中弄了几个班的本科。可以这么通俗理解:在四本(专科)院校中开了几个三本或二本(本科)的班。

从学历证书方面讲:高等职业教育一般读三年,毕业拿职业类的专科文凭。普通本科一般读四年,拿的证是本科的学历学位证。这种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拿什么证,得问学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4.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大专有什么区别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大专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1、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含义: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是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 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

2、大专的含义:专科(大专)指高职高专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大学学历层次之一。在中国,专科教育由高职和高专承担,部分本科高校亦开设有专科。专科学历层次不颁发学位证书而颁发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二、两者的培养目标不同:

1、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际能力(包括技能和知识等),提供通向某一职业的道路。

由于5B的课程计划属介于普通学科型和直接就业型之间的中间型,其培养目标也就相应地介于学科研究型和直接操作型之间的中间技术型。由于培养目标是最重要的核心内涵,后面还将具体展开专作着重分析。

2、大专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某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中、高级人才;培养能适应在生产、管理、服务和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具有某一专门技能,能从事某一种职业或某一类工作的高等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

三、两者的学制不同:

1、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高等职业教育在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经验与态度等各方面,覆盖面广而要求高,没有2~3年时间不足以实现培养目标,即使在某些方面(如单项技能)实能了也不足以达到高等教育的一般水准。至于一些特殊专业也可能学程更长、层次更高。

3、大专的学制:专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专科和非全日制专科两种。全日制专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行招生的学生在校学习。非全日制专科主要分为成人高等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

5. 高等职业教育的5大特点是什么

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1)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

(2)以社会需求为目标、岗位技术要求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

(3)以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加强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例。

(4)以学生“双证书”为培养目标,以“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为关键。

(5)产学结合、校企结合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必由之路。

高职教育只是中等职业教育的简单延续,是次等高等教育,不是正规的教育,因此对高职教育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当然,同中等职业教育一样,高职教育也以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把培养学生掌握从事职业岗位(群)所需的技术、技能作为主要的培养内容,但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技术型、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近年来,高职教育不仅为广大中职毕业生构建了进入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立交桥",更是在发展中已逐步形成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体系,成为与普通高等教育并行的高等教育。当然,同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模式、教学模式、评价体系等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主要表现在:

(一) 对学生应掌握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应用技能有明确的要求。

高职教育面向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培养人才,不同岗位(群)有不同的实践能力和应用技能的要求。高职教育各专业均针对不同职业岗位(群)的要求,对学生应掌握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应用技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引入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把它作为衡量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并逐步与世界接轨,采用全球性的职业资格证书,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简言之,高职教育要求毕业生不仅要获得大专毕业证书,还要同时获得多本职业资格证书。如:

(二) 围绕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应用技能的培养,加大了实践课程的比例,实行"现场教学"。

高职教育在课程设置上,除按要求开设公共课程外,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则坚持以"够用"、"必需"为原则,保证专业技术、技能课程占总课程的30-40%,构建了"强能力"、"重应用"的课程体系。在专业技术、技能课教学中,将课堂搬到模拟实验室、车间等岗位工作环境中,实行"现场教学",让学生在接近真实的岗位工作环境中锤炼,使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应用技能得到较大的提升。

(三) 以"社会化"、"市场化"的评价体系为标准。

高职教育面向社会办学、面向市场办学,评价高职教育效果的优劣,只能由社会、由市场来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指标是--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毕业生从事岗位工作的社会认可度等。毕业生就业率高,则说明专业设置符合社会需求、毕业生素质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毕业生从事岗位工作的社会认可度高,说明毕业生所具有的岗位技能、实践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广大高职院校则自觉将这两个指标作为衡量办学成果的标准,努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保证毕业生较高的就业率。

6.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

培养目标:主要是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际能力(包括技能和知识等),提供通向某一职业的道路。

培养目标一直在变,从开始提出的“技术型人才”、“应用型A才”到后来的“实用型人才”,再到现在提出的“高技能人才”。

高职培养的人才类型是实用型、应用性,与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是有差异的;人才层次是高级专门人才,比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的素质要高(如比技术员高一层次的高级技术员),

即现在提出的所谓高技能人才:工作内涵是将成熟的技术和管理规范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和服务;工作场合和岗位是基层第一线。

(6)高等职业教育是什么扩展阅读

"高等职业教育"与"高中后职业教育"所谓"高中后职业教育",顾名思义是在高中教育基础上所进行的职业教育,它只需满足简明判据中的条件1即可,故而其外延远远大于"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级职业培训"要区分这两个概念,首先要区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从广义上来讲,职业教育可以包容职业培训;而就狭义而言,二者应是并列的。

7. 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是什么意思

分开给您解释吧:

就办学学校来说呢:普通高校中有培养三年制的专科学生,如华中师范大学是一本学校,但也招生少量三年制的专科学生。而“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应该属于,在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设置有本科,跟华中师范大学这类型高校相反,是一个专门招收高职高专学生的学校中弄了几个班的本科。可以这么通俗理解:在四本(专科)院校中开了几个三本或二本(本科)的班。

从学历证书方面讲:高等职业教育一般读三年,毕业拿职业类的专科文凭。普通本科一般读四年,拿的证是本科的学历学位证。这种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拿什么证,得问学校。

在报考前需清楚:一、它是按本科分数招收还是高职(四本)分数招生。二、就读年限是三年还是四年,毕业拿的证书是本科还是专科。需清楚两证。

另外,报考前需考虑,这所高等职业学校是否有实力办本科教学。当然,最重要的是:该学校有没有取得国家教育部门准许,准许他们招收本科学生。也就是说,四本学校有没有国家承认的资格招高级的班。有准许的话应该有相应的条例,毕业时也有保障拿到的是本科证书而非专科证书。如果是没有准许的情况办起来的班,他们是在如何操作就不清楚了,学生没有法律保障是肯定的。

目前没有听说过这种班。如果存在,而且是得到了正规承认,说明这个四本的高职学校具有这个水平和实力,理论上他们招生时会以学费、专业实践资源等优势来吸引高分学生,招收二本、三本分数段的学生到他们的本科班。但是,尤其是高职学校说四本的分录取你,让你多读一年,多交点学费,读他们学校的本科班,毕业时拿本科(三本、二本)的证。这种“好事”需谨慎,需问清楚是否有法律效应,如何操作的,是否有专升本之类的正规考试,不要为了捡便宜而掉入陷阱就好。

8. 什么是高等职业教育文凭

简单点说就是大专文凭

高等职业教育”这个概念,实在是很有些“中国特色”的,若要追溯其源,大概是80年代初期国内各地(尤其是一些中型城市)短期职业大学兴起的产物。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与“职业教育”两个概念的复合。复合的结果导致三种理解:第一种将它归入“高等教育”范畴,认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具有较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一种特定的教育;第二种认为它只是“职业教育”范畴中处于高层次的那一部分,并不属于高等教育,从而将“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视为两个并列的、互不交迭的教育范畴;第三种则把它泛化地理解为,凡是培养处于较高层次的职业技术人才(不管其属何种系列)的教育都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如把培养技术工人系列人才中的高级技工教育也看作是高等职业教育,从而将“高等”与“高级”等同起来。 那么,到底应取何种理解呢?根据《教育大辞典》中的有关条目解释:高等职业教育“属于第三级教育层次”,而第三级教育“一般认为与‘高等教育’同义”。从总体上看,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应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大部分。由于非学历性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客观上受外在的政策性影响相对较小,问题的要害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部分,为此本文所讨论的“高等职业教育”概念限定在学历教育范围内。 要对高等职业教育这一复杂概念进行界定,需要采用一种相对较为公认的分类标准。很难说这种标准到底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为这毕竟不同于对待自然科学概念,诸如区分“经典力学”与“量子力学”之类,可以采用比较客观的分类标准。但无论如何,公认的标准至少可以避免一些个人主观随意性。笔者认为,界定象高等职业教育这样的教育概念,理应优先采用来自教育系统内部的公认的分类标准。否则,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类型,由于在教育内部就定位不当,注定要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最终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 *** 的宏观教育决策。 那么,教育内部公认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呢?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简称UNESCO)制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cation, 简称ISCED)。这套主要用于教育统计的分类标准自1976年正式公布以来,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和推行。由于各国在普通教育方面的学制大同小异,而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学制却相差悬殊,因此ISCED对于区分职业教育的层次、范围、学制及课程,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便于国际比较和交流尤其显示出其权威性与其独特的价值。这样看来,我们采用ISCED先将高等职业教育归类,然后再着手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的思路是可行的。

9. 什么是高职高专,是什么意思

高职高专(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是专科(大专)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所谓高职,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它是高等教育,它是职业技术教育,它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高职高专教育由省级人民 *** 管理。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 *** 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主, 结合招生能力、就业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

颁发学历证书,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补贴标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育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等职责。

(9)高等职业教育是什么扩展阅读

高等职业本科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一种,学位为专业学士。高职本科与普通本科共同构成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全日制本科层次。

我国台湾省早已存在高职本科的办学类型,大陆部分省市也早已经开始进行应用型高等职业本科层次教育,昆明理工大学是经云南省 *** 批准首家招收高等职业本科生的高等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完整体系包括高职专科和高职本科,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技术型和职业技能型高等专业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走加快城乡建设一体化进程、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国家经济转型和新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类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构建现代职业教育的“立交桥”,促进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

10. 高等职业教育是什么性质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是教育部为了适应我国高级技能人才紧缺的国情,结合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总趋势提出的一个新的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强调论和实践训练并重,强调以就业为导向,毕业生有直接上岗工作能力,在就业市场更具竞争力。

高等职业教育是指培养具有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并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的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强、企业认知度高、紧跟市场需求、培养目标明确等特点。

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在江西排名

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在江西排第二名。

1、在全国排名:

按校友会版职业技术大学排行榜看,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全国排名第25位。

按金平果版高职高专院校排行榜看,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全国排名第728位。

2、简介:

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是全国第一所软件职业技术大学,由国家软件百强企业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创办,成立之初就成功入选全国35所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成为全国首批15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校。2019年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

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的办学条件及科研成果:

1、办学条件:

学校设置有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技术、经济管理、VR与艺术、区块链、新媒体、智能科技、国际教育、创业教育、继续教育、退役军人等12个二级学院。

开设了20个职业本科专业和32个专科专业及方向,形成了以软件技术、信息技术为主的学科专业群。2022年4月,在井冈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和数字经济产业学院。

2、科研成果:

学校先后获批100多项省部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类项目课题,另有软件著作权26项,登记软件产品19个,共同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2项,完成市场化项目126项,发表论文269项。

学校立项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15项、省级高校党建研究项目3项、获批软件著作权5项、授权专利12项,在第三届江西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中,参展研究成果项目12项、合作项目9项、已转化科技成果63项、专利27项。

此外,学校还承担了江西省教育厅“基于区块链的高校学分互认系统”、江西省政法委“基于区块链的KRM-A6政法跨部门办案平台”、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人才引进管理系统”等市场化项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一、设立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 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 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4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6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7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8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9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3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4学校变更举办者,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当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15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

16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元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政府报审批机关核准

1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18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9变更名称,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住所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20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1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核准

2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注意问题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办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工作。

2.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申请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提出。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4.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5.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期多长?

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好了,关于“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职业本科专业办学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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